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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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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 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物件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援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裝置;鼓勵、支援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