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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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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1994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江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必須遵守、維護憲法和法律,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援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職工戶籍、就業期限、就業形式等為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為手段,阻撓、限制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第四條工會應當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五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本省各級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實現。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自開辦或者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建立工會。

對未建立工會的單位,上級工會有權督促並指導組建工會,該單位應當支援和協助,不得阻撓。

對到期仍未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其所在地的地方或者產業工會可以自期滿後的第一個月起,依照工會經費收繳規定向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收繳工會籌備金。工會建立後,籌備金按工會經費收繳規定返還給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工會。

第七條省、市、縣、市轄區的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根據需要依法建立地方產業工會或者建立區域性的行業或者產業工會聯合會。

鄉鎮、城市街道,應當建立與其相適應的工會委員會、工會工作委員會或者工會聯合會;職工人數較多的社群、村可以建立基層工會聯合會。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將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撤銷、合併,或者將工會組織及其機構歸屬於其他部門。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

第九條省、市、縣、市轄區總工會,各級產業工會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按其隸屬關係,報上一級工會確認,並辦理工會法人資格登記,即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工會主席是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鄉鎮、街道工會可以設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企業行政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第十一條工會主席、副主席按《中國工會章程》規定民主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內需要改選、增選、補選的,均應當按《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經民主選舉產生後,方能正式到職。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的,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和解除其勞動合同。確因工作需要而調動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徵得本級工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上一級工會應當在接到徵求意見書後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任職期滿不再擔任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職務的,所在單位應當為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條各級工會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設女職工委員。

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工會中的女性主席、副主席兼任,也可以從女職工中選任。

第十三條工會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實行監督。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要求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負責處理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在六十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工會。

第十四條工會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合同樣本時,應當事先徵求本級工會的意見。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由工會和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工會有權對違法招用職工和不籤、拒籤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以及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擬處分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於七日前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工會認為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在作出決定前將研究結果書面答覆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十六條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本企業工會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工會可以派代表兼任勞動爭議仲裁員,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兼職勞動爭議仲裁員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聘任。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報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獨立開展工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業務指導及支援與幫助。

第十八條工會協助政府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開展扶貧幫困、職工互助合作,為特困職工群體提供救助,促進就業,推動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九條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經有關部門和工會共同審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投產和使用。

第二十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向企業或者現場指揮人員建議停產;如建議無效,有權組織和支援職工停止操作,撤離危險現場。企業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工會有權制止侮辱、體罰、毆打職工、對職工搜身以及限制職工人身自由等非法行為,並可以提出調解處理意見。職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工會應當督促所在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

地方總工會應當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及時予以答覆。

第二十四條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工會,應當依法組織和支援職工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加民主管理,實行民主監督。工會委員會負責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其他各類企業的工會應當採取與本單位相適應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制度、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勞資對話會議或者職工議事會制度等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實行民主監督。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未經法定程式決定的事項不得實施。

第二十五條機關工會應當協助行政領導加強民主制度建設、推行政務公開、改善職工生活,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監事會中的公司職工代表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列席公司的董事會會議。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工會組織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公司工會主席、副主席應當分別作為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所在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當年內可以累計使用,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基層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員、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勞動爭議調解員依法行使職權時,不受三個工作日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與法制、職業道德教育;組織職工開展業餘文化、技術學習培訓;教育職工支援企業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維護企業及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二十九條根據政府委託,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提取勞動競賽獎勵經費,以用於工會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

第三十條工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做好離休、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