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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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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辦法,(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細則

根據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中以工資收入或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阻撓和限制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

第三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工會教育和組織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五條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勞動權益和經濟利益。

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實現。

工會通過勞動法律監督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參與勞動爭議處理。

工會協助政府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開展扶貧幫困,幫助困難職工群體,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第六條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勞動競賽、技術革新、技術協作等經濟技術創新活動。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職業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七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事業單位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建立工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在開業投產後一年內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上級工會有權派員到企業、事業單位幫助、指導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拖延。

鄉鎮、城市街道、職工人數較多的社群可以建立與其相適應的工會組織。

第八條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產業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雙重領導原則,其中管理體制實行垂直管理的產業,以產業工會領導為主;其他產業實行以地方工會領導為主。

第九條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基層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相應撤銷,並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將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及其機構隨意撤銷、合併或者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第十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審查、批准,辦理工會法人資格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社會團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對本級工會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工會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實行審查監督。

第十二條 女職工滿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委員會,設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設女職工委員,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依照中國工會章程民主選舉產生。

工會主席、副主席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調動其工作,確需變動的,必須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必須報經上級工會同意。

工會主席、副主席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缺額時,應及時補選,空缺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主席按本單位副職配置。

工會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內享有國家規定的政治、經濟待遇。

第十四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的工會,應當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職工二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的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按一至三名配備,一千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的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本單位協商確定。

職工二百人以下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的工會,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工會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本單位協商確定。

鄉鎮、街道工會設專職或者兼職工會主席,未設專職工會主席的可以設專職工作人員;社群工會,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工會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

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在任期未滿時,不得強制其提前退休、解除或者終止其勞動合同。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優先保證繼續勞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