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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知識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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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何時通過、何時開始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知識問答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並予公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條?

答:《食品安全法》共有10章104條。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五章 食品檢驗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第十章 附則

3、《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條規定 立法目的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4、《食品安全法》的調整範圍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與食品有關的下列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1)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2)食品新增劑的生產經營;

(3)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4)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5)對食品、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6)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佈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資訊。

5、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條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6、國務院各部門食品安全職責是怎樣劃分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資訊公佈、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方面履行什麼職責?

《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職責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9、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定的機構應怎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定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0、問;食品行業協會的義務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條規定: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11、國家對食品安全宣傳的政策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條規定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12、 國家對食品的產業政策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條規定 國家鼓勵和支援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援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

13、組織或者個人在食品安全方面有那些權利?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瞭解食品安全資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14、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15、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資訊後,應怎樣執行?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資訊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資訊核實後,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16、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食品新增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對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應當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資訊、科學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訊進行。

17、什麼情況下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18、風險評估是如何分工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有關資訊和資料。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

19、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的用途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停止生產經營,並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制定、修訂。

20、如何進行食品安全風險預警?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資訊,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予以公佈。

21、問: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準則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22、問; 食品安全標準是什麼標準?

《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

23、問: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的內容是什麼?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新增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籤、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誰制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佈,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有關產品國家標準涉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內容的,應當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一致。

25、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怎麼辦?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的規定,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26、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也沒有地方標準的應怎麼辦?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在本企業內部適用。

27、公眾可以查閱食品安全標準嗎?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28、食品生產經營除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外,還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裝置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裝置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裝置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淨,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裝置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29、法律禁止生產經營哪些食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30、生產食品需要經過許可嗎?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31、對小作坊、攤販的政策規定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32、相關部門如何辦理行政許可?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稽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33、法律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34、法律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是怎樣規定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範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向有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並向社會公佈。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收取任何費用。

35、法律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健康要求是什麼?患有哪些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36、法律對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有什麼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規定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等農業投入品。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37、法律對食用生產者採購行有什麼規定?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食品生產者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檔案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38、法律對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出廠有什麼規定?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39、法律對食品生產檢驗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食品、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40、法律對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行為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41、問:法律對食品經營者儲存食品有什麼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42、法律對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有什麼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43、問: 法律對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有什麼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44、國家對食品新增劑生產有什麼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國家對食品新增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

45、法律對申請利用新的食品原料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申請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新增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決定準予許可並予以公佈;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46、法律對食品新增劑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食品新增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範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對食品新增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的標準進行修訂。

47、法律對食品生產者使用食品新增劑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食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關於食品新增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新增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48、食品新增劑應當具有哪些要素: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食品新增劑應當有標籤、說明書和包裝。標籤、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新增劑的使用範圍、用量、使用方法,並在標籤上載明“食品新增劑”字樣。

49、法律對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籤、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新增劑與其標籤、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50、食品經營者應當怎樣銷售預包裝食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第四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51、生產經營的食品能否添加藥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新增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佈。

52、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有何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籤、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籤、說明書相一致。

53、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有何職責?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4、食品召回制度中對食品生產者的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燬等措施,並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55、法律對食品廣告的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56、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是否應承擔責任?

答: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57、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規模經營是什麼政策?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產和連鎖經營、配送。

58、食品檢驗機構如何才能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本法施行前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或者經依法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繼續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59、法律法規對食品檢驗人有什麼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範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資料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

60、食品檢驗實行什麼負責制?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61、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能否對食品實施免檢?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並支付相關費用。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

62、法律對食品檢驗的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委託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

63、法律對進口食品入境的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進口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的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後,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64、對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新增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新增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65、針對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如何處理?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66、向我國進口的食品應履行哪些手續?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註冊。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佈已經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經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67、對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有何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68、對進口商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69、出口食品由哪些機構進行監管?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督、抽檢,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70、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收集哪些資訊和記錄?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彙總進出口食品安全資訊,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信譽記錄,並予以公佈。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71、哪些部門和單位應制定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 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7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各部門的職責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報告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73、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採取哪些措施?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有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對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救治;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於被汙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召回、停止經營並銷燬;

(三)封存被汙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資訊釋出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釋出,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置。

74、對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75、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工作職責。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並對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76、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哪些內容?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負有監督管理和認證職責的監督管理部門、認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情況。

77、實施安全監督是否要制定計劃?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並按照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工作。

78、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哪些措施?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裝置;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對食用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79、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哪些內容?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簽字後歸檔。

80、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應當記錄哪些內容?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81、如何處理諮詢、投訴、舉報?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諮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答覆、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屬於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82、相關部門應如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生產經營者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83、在國家的建立食品安全資訊統一公佈制度中,哪些資訊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佈?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資訊統一公佈制度。下列資訊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佈:

(一)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資訊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資訊;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資訊;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資訊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佈的資訊。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資訊,其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佈。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佈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資訊。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佈資訊,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

84、相關部門獲知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佈的資訊,應向誰報告?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佈的資訊,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資訊。

85、哪些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處罰標準是什麼?

答:以下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其處罰種類及標準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至九十八條,詳見下表

86、食品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87、食品安全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88、預包裝食品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89、食品新增劑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食品新增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90、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新增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製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新增劑的塗料。

91、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新增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新增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92、用於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用於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指直接用於洗滌或者消毒食品、餐飲具以及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裝置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物質。

93、 保質期,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保質期-------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94、 食源性疾病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95、食物中毒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後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96、食品安全事故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97、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相應許可證的,該許可證是否有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相應許可證的,該許可證繼續有效。

98、哪些類食品安全監管適用本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乳品、轉基因食品、生豬屠宰、酒類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99、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是否不變?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作出調整

100、《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何時作廢?

答:《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 自2009年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