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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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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是政府根據一定時期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目標,對某些特定的課稅物件、納稅人或地區給予的稅收鼓勵和照顧措施。近年來,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推動科技進步,國家制定並實施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總的看來,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二是對外商投資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三是針對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的稅收優惠。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一覽的知識,歡迎閱讀。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一覽

  (一)增值稅的優惠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積體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進行徵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體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單純對進口軟體進行漢字化處理)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體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辦法。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是對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的鼓勵。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對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三是軟體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四是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三)關稅和進口增值稅優惠

對經認定的軟體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裝置,以及按照合同隨裝置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佔用投資總額,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檔案規定的《外商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積體電路企業的特殊優惠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μm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 按鼓勵外商對能源、交通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2.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符合上述規定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海關應為其提供通關便利。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積體電路,如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可在國外生產晶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規格、數量)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後,進口時按優惠暫定稅率徵收關稅。

需要說明的是,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實行年審制度,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軟體企業或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的資格,並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