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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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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作為創新的重要主體,應該享受行之有效的稅收優惠。那麼高新技術又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呢?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歡迎閱讀。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彙編

  增值稅

1軟體產品即徵即退優惠政策

檔案依據

《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政策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產品亦可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享受優惠條件

1.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優惠計算

即徵即退稅額=當期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①-當期軟體產品銷售額×3%,其中

當期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①=當期軟體產品銷項稅額②-當期軟體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體產品銷項稅額②=當期軟體產品銷售額×17%。

如果生產的是嵌入式軟體,則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體產品與計算機硬體、機器裝置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體、機器裝置銷售額③。

計算機硬體、機器裝置銷售額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1.按您企業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3.按計算機硬體、機器裝置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特別說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體、機器裝置一併銷售嵌入式軟體產品的,如果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體、機器裝置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體產品與計算機硬體、機器裝置部分的成本。沒有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是不能享受優惠政策的。

其他注意事項

1.進項稅額分攤:在銷售軟體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於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體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於軟體產品開發生產裝置及工具的進項稅額,是不能進行分攤的。

2.不徵稅收入:享受即徵即退優惠的企業取得的即徵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企業所得稅

  1軟體產品即徵即退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

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自期滿為止。

檔案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關於印發《軟體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信部聯產〔2000〕968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與各部委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備案材料

1.A0305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 份。

2.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體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可從表證單書下載-企業所得稅模組下載模板);

3.主營業務為軟體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體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有效證明檔案,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體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職工花名冊》(可從表證單書下載-企業所得稅模組下載模板),以及彙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可從表證單書下載-企業所得稅模組下載模板);

6.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體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影印件——收入金額最大的合同;

7.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

1.高新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

2.經濟特區登記註冊的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優惠。

檔案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

備案材料

1.A0305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 份。

2.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體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可從表證單書下載-企業所得稅模組下載模板);

3.主營業務為軟體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體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有效證明檔案,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體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職工花名冊》(可從表證單書下載-企業所得稅模組下載模板),以及彙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可從表證單書下載-企業所得稅模組下載模板);

6.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體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影印件——收入金額最大的合同;

7.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政策內容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經濟特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完成登記註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資格認定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資格認定申請程式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註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3. 智慧財產權相關材料、科研專案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5.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鑑證報告,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 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優惠政策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檔案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及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2. 《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加計扣除範圍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

(3)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執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鑑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備案資料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 份

2、研發專案立項檔案。

留存備查資料

1.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案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案立項的決議檔案;

2.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專案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案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多項研發專案共用支出在專案間進行分攤的辦法及證據資料,證據資料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等);

5.集中開發專案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專案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專案輔助明細賬和研發專案彙總表;

7.省稅務機關規定的補充留存備查資料:

  4固定資產或購入軟體等可以加速折舊攤銷

優惠政策

固定資產或購入軟體等可以加速折舊或攤銷。

檔案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及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64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56號)

申請條件

購入固定資產或軟體符合加速折舊條件的企業季度和年度申報時直接申報,不履行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