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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一》重要考點: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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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一》重要考點: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內容導航】:

(一)稅收保全措施

(二)強制執行措施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稅法一》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第三節稅收實體法與稅收程式法的內容。

  【重要考點】: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等採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一)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的特點:制約、限制納稅人的資金和財產物資的轉移。

  稅收保全措施的實施條件:

(1)行為條件——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主要包括:轉移、隱匿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等;

(2)時間條件——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屆滿之前和責令繳納稅款的期限之內;

(3)擔保條件——在上述兩個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二)強制執行措施

強制執行措施的特點:強迫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

  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條件:

(1)超過納稅期限。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納稅或者解繳稅款;

(2)告誡在先。稅務機關必須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3)超過告誡期。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強制執行措施的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提示】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