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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相關法律》重點: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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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情況,行政機關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定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稅務師《涉稅相關法律》重點: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定

  1.對於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情況,行政機關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相關連結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相關連結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並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2.實施主體

(1)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適用《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3)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相關連結1】根據行政管理活動的需要,並有相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視情況,在法定許可權內依法委託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行使行政處罰權。

【相關連結2】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4)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相關連結1】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相關連結2】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5)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如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式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提示】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限制人身自由:返回行政機關後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2)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3)通知當事人到場;

(4)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6)製作現場筆錄;

①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②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式。

 4.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一般程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2)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後,立即(而非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3)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