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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註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考點:稅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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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稅收立法的概念

2015註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考點:稅收立法

稅收立法是指國家機關依照其職權範圍,通過一定程式制定(包括修改和廢止)稅收法律規範的活動。稅收立法是國家整個立法的組成部分,可作廣義和狹義的劃分。

對廣義的'立法要有四句關鍵話的理解。

第一,立法主體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政權機關等。

第二,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是稅收立法的核心問題。劃分稅收立法權的直接法律依據主要是《憲法》與《立法法》的規定。

第三,稅收立法必須經過法定程式。

第四,制定稅法是稅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修改、廢止稅法也是稅收立法必要的組成部分。

  (二)稅收立法權及稅收法律、法規的創制程式

稅收立法權有五種型別:國家立法權;專屬立法權;委託立法權;行政立法權;地方立法權。

在我國,劃分稅收立法權的直接法律依據主要是《憲法》與《立法法》的規定。

 (三)稅收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管理

稅收規範性檔案是指縣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式制定公佈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反覆適用的檔案。

四個特點:屬於非立法行為的規範;適用主體的非特定性;不具有可訴性;向後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