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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點:稅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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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部對外發布的修訂的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中獲悉,自2013年7月1日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將由筆試正式改為無紙化考試,即機考,同時還對免試等規則進行了調整,有業內人士將其譽為國內會計師從業資格考試的新變革。今天,小編特意為大家推薦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點:稅收司法,希望大家喜歡!

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點:稅收司法

  稅收司法

  (一)稅收司法概述

1.含義:廣義的稅收司法,是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式處理涉稅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概念核心:誰能夠行使國家司法權處理涉稅案件。

2.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中立性原則

  (二)稅收行政司法

1.作為法律上的一項救濟性的'制度安排,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是應有之義,也是立法者進行制度架構的初衷。

2.通過司法審判活動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督促其依法行政。

3.稅務行政訴訟的具體的受案範圍:列舉十一項

如: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不服

4.稅收行政司法審查特點:

(1)以具體稅收行政行為為審查物件,相應排除了將抽象稅收行政行為納入稅收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僅侷限於合法性審查。

 (三)稅收刑事司法

  (四)稅收民事司法

1.稅收優先權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稅收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可以依照該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