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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註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考點:稅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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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2015註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考點:稅收司法

稅收司法應使用廣義的概念。

稅收司法遵循兩項原則:獨立性原則;中立性原則。

 (一)稅收行政司法

概念:指法院等司法機關所受理的涉及稅務機關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執行申請等。

包括涉稅行政訴訟制度,也包括稅務機關或法院所採取的強制執行程式制度。

作用:維權+監督——法律上的.一項救濟性的制度安排,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通過對稅務機關征稅行為加以審查監督,督促其依法行政。

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十一項。

目前稅務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特點:一是以具體的稅收行政行為為審查物件,相應排除了將抽象稅收行政行為納入稅收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二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僅限於合法性審查。

 (二)稅收刑事司法

是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為法律依據,以危及稅收的行為為規制物件,以規制國家權力、保障當事人權利為目的的責任制度與程式制度。

責任制度:稅收刑事處罰是稅收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包括對徵納雙方的涉稅違法行為在刑法層面的規制。

程式制度:四機關和四階段。

四機關——稅公檢法;

四階段——案件移送;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司法裁判。

(三)稅收民事司法

一定程度上體現公法與私法的關係。

稅收優先權、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等,都是有關稅收債權的重要保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