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即法的'執行。稅收執法又稱稅收行政執法,也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通常意義上,稅收執法都是指狹義的稅收執法含義而言。
1.稅收執法的特徵
(1)具有單方意志性和法律強制力;
(2)稅收執法是具體行政行為;
(3)稅收執法具有裁量性;
(4)稅收執法具有主動性;
(5)稅收執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稅收執法是有責行政行為。
2.稅收執法基本原則
(1)稅收執法合法性原則
包括:執法主體法定;執法內容合法;執法程式合法;執法根據合法。
(2)稅收執法合理性原則
主要包括:合目的性;適當性;最小損害性。
3.稅收執法監督
(1)稅收執法監督的主體是稅務機關,物件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著眼點是“對內”。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2)稅收執法檢查的物件是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中針對行政相對人所做出的行政行為,與其他稅收執法監督方法相比,具有職權性、事後性、全面性、靈活性等特點。
(3)稅收執法責任制包括崗位職責、工作規程、評議考核、過錯責任追究,四部分內容有機結合,相互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