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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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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稅法(一)》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收司法

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收司法

知識點:稅收司法

  (一)稅收司法概述

1.含義:廣義的稅收司法,是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式處理涉稅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概念核心:誰能夠行使國家司法權處理涉稅案件。

2.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中立性原則

  (二)稅收行政司法

稅務行政訴訟的具體受案範圍:列舉11項(教材P50)

重點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不服。

1.徵稅行為包括:徵收稅款(查賬、查定、查驗、定期定額)、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徵收、審批減免稅出口退稅行為等。

2.排除抽象稅收行為;僅限於合法性審查。

  (三)稅收刑事司法

4個參與機關、4個階段

  (四)稅收民事司法

  1.稅收優先權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稅收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可以依照該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