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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軟企業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及稅收的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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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軟企業”是指軟體企業和軟體產品。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雙軟企業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及稅收的風險點,歡迎閱讀。

雙軟企業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及稅收的風險點

  一、什麼是“雙軟企業”?

“雙軟企業”是指軟體企業和軟體產品。

  二、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

1、 符合條件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 對我國境內新辦符合條件的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2015年新變化:2015-05-27釋出的《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4年度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 (工信部聯軟函〔2015〕273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的規定,自該決定釋出之日起軟體企業認定及年審工作停止執行。

3、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徵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5、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對軟體和資訊科技服務業,2014年1月1日後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二)增值稅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3、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4、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

  三、涉稅風險

1、針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軟體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於不能準確劃分的,職工培訓費支出不能享受全額扣除的優惠。

3、軟體企業被同時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選擇優惠,但不能疊加享受優惠。

4、享受財稅〔2012〕27號稅收優惠的軟體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並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資訊的;

(2)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3)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4)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四、條件、標準

(一)軟體企業的條件、標準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了企業法人的企業;

2、以計算機軟體開發生產、系統整合、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智慧財產權的軟體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整合等技術服務;

4、從事軟體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5、具有從事軟體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具有軟體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軟體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佔企業年軟體收入8%以上;

8、年軟體銷售收入佔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體收入佔軟體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範,遵紀守法。

(二)軟體產品登記需要的條件

軟體產品的登記首先應具備兩個前提,即1)取得本企業開發或擁有智慧財產權的軟體產品的證明材料。指軟體產品登記證書、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2)由工業和資訊化部授權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