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在稅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門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符合這三個標準的才是稅收上說的小微企業。那麼,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帶來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及稅收優惠政策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規定免徵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其他個人採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水利基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檔案:從2016年2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的小微企業,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小型微利企業認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斯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
上述“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檔案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檔案規定:
(1)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2015-3-18)檔案規定:
(1)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稽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彙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注:國家稅務總局第17號公告中的20萬,按財稅[2015]99號檔案,可按30萬執行)
五、納稅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理簡併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自2016年4月1日起: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於零申報。通過國稅地稅資訊共享,自動生成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費零申報資訊,免除納稅人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費零申報資料資訊的報送。
(三)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按季申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含定率徵收、定額徵收),均適用本規定。
(四)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即可,當期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