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財會職務>註冊稅務師>

企業重組稅收優惠政策一覽

註冊稅務師 閱讀(1.25W)

去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出臺多項稅收優惠政策,對優化兼併重組的市場環境意義重大,改制重組稅收政策更為寬鬆,企事業稅收負擔進一步減輕。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企業重組稅收優惠政策一覽,歡迎閱讀。

企業重組稅收優惠政策一覽

  2014.03.07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

明確提出要完善稅收政策,為企業減輕負擔。具體舉措除了完善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政策,還包括落實增值稅、營業稅,加大財政資金投入等政策

  2014.12.2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

企業進行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時,享受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的條件放寬,追溯至2014年1月1日執行

  2014.12.3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給予遞延納稅政策,追溯至2014年1月1日執行

  2015.02.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外,符合條件的企業改制重組可免繳3年土地增值稅

  2015.03.3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改制、公司合併與分立、企業破產、資產劃轉、債權轉股權等情形,可享受相應的契稅減免政策

  企業所得稅

企業重組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兩類,一般性稅務處理應在重組交易發生時納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遞延納稅。

新政策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中,被收購股權或資產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降幅達1/3,這一比例在國際上處於中等偏下水平,擴充套件了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重組範圍。

新政策還明確了對集團內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淨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給予特殊性稅務處理待遇,交易雙方均不確認所得。這將大大降低集團內企業內部交易的稅收成本,促進企業的資源整合和業務重組。

  適用條件:

1、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

3、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

  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淨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淨值計算折舊扣除。

新政策還將上海自貿區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政策推廣到全國適用,明確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實現的資產轉讓所得,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的作用,在於緩解納稅人的現金流壓力,鼓勵企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行為。

  土地增值稅

2015年2月出臺的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主要是對原有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規範與整合。

具體而言,一是延續了企業以房地產作價投資、企業兼併相關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二是規範了企業兼併相關土地增值稅政策表述,將兼併納入合併,三是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的企業改制重組形式,將企業公司制改造、企業分立兩種形式納入優惠範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併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併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契稅

2015年3月底釋出的新規定在統一各類企業改制重組的契稅優惠政策的同時,放寬了企業整體改制契稅免稅條件,適當調整了事業單位改制免稅條件。

  免徵契稅

企業改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事業單位改制: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製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公司合併: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併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並後公司承受原合併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企業破產: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資產劃轉: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

債權轉股權: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範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徵收契稅。

  不徵契稅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