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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理財規劃師三級考點:營業稅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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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營業稅(Business tax),是流轉稅制中的一個稅種,其課稅範圍和納稅依據可以是商品生產、商品流通、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提供應稅勞務或服務等等的營業額,特殊情況下也有不計價值而按商品流通數量或者服務次數等計稅的。

2017年理財規劃師三級考點:營業稅的稅收優惠

營業稅起徵點的一般規定如下:

(1)按期納稅的起徵點(除另有規定外)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2)按次納稅的起徵點(除另有規定外)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使用。

  營業稅的相關減免專案包括:

(1)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2)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徵營業稅;將土地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營業稅。

(3)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暫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另外,為了切實減輕個人買賣普通住宅的稅收負擔,積極啟動住房二級市場,對個人購買並居住超過2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是免徵營業稅;個人購買並居住不足2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徵;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徵營業稅。

(4)對納入全國試點範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3年內免徵營業稅。

(5)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發生退款,凡該項退款已經徵收過營業稅的,允許退還已徵稅款,也可以從納稅人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併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經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

  概念介紹

在商品的生產和流通中,在最終到達商品的消費和使用者手中之前,其所經過的環節越多,各環節所累計的營業額也越多,這就使按營業額計收的營業稅有可能成為商品成本的主要增長因素。所以,在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營業稅的課稅範圍是有所不同或有所變動的,如商品生產和流通及勞務服務等,不再徵收營業稅,而以在流通環節稅負較低的`增值稅代之。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所取 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商品與勞務稅。

新中國成立後,原政務院於1950年公佈了《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將固定工商業應納的 營業稅和所得稅合稱為工商業稅,規定凡在我國境內的工商營利事業,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經營,一律依法繳納工商稅。

1958年稅制改革時,將當時實行的貨物稅、商品流通稅、印花稅以及工商業稅中的營業 稅部分,合併為工商統一稅,不再徵收營業稅。1973年全國試行工商稅,將工商統一稅併入 其中。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改變稅制過於簡單的狀況,充分發揮不同稅種的特定作 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稅將工商稅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行業劃分出來單獨徵收營業稅。 1993年進行的稅制改革,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以建立規範的稅制為基本目標,將商 品批發、零售改徵增值稅,同時也將加工、修理修配行為改徵增值稅,重新修訂、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 ,將營業稅的課稅範圍限定 為提供應稅勞務和轉讓無形資產以及銷售不動產,而且適用於內、外資企業,建立了統一、 規範的營業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