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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約束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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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稅法(一)》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約束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知識點:約束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1.約束居民(公民)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居民(公民)種類一般判定標準
自然人居民身份3個:(1)住所標準(永久性或習慣性住所);(2)時間標準;(3)意願標準
法人居民身份4個:(1)管理中心標準;(2)總機構標準;(3)資本控制標準;(4)主要營業活動地標準

提示:刪除了原來的特殊判定標準

  約束來源地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對跨國勞務所得:

包括獨立個人勞務、非獨立個人勞務、其他勞務

  (2)對跨國營業所得:

通常採用營業活動發生地標準

  (3)對跨國投資所得:

提供資金、技術財產的'使用權,代表性的是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提供的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佈的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