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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重點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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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大家提高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複習的效率,小編特地整理了以下2022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重點知識,歡迎學習!

2022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重點知識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重點知識 1

知識點一: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①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②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費用由所在單位負責;

③時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延長期不超過12個月;

④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轉為享受傷殘待遇。

⑤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負責到底)

(2)其他工傷醫療待遇: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交通食宿費;康復性治療費。

2.輔助器具裝配費

3.傷殘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生活護理費(50%、40%、30%)

(3)傷殘津貼

【注意】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支付,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7-10級傷殘只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而無傷殘津貼。

(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工亡待遇

前提條件:職工因工死亡和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原因導致死亡

(1)喪葬補助金:6個月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往年精選習題:

下列選項中屬於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有(  )。

A、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B、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C、拒絕治療的

D、出國定居的

【正確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喪失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3)拒絕治療的。

知識點二: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鑑定

1.工傷認定

(1)應當認定——“與工作有直接因果關係”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④患職業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2)視同工傷——“與工作有間接因果關係”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③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不認定工傷——“自找”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殘或者自殺。

2.勞動能力鑑定

(1)勞動功能障礙分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為一級;

(2)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

(3)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往年精選習題: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

【正確答案】對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重點知識 2

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關係:存在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用人)

勞動力給付事實:發生於被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之間(用工)

1.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4.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5.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勞動爭議的範圍及解決方法

1.勞動爭議的範圍包括: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勞動爭議解決方法

①自行協商或請工會等第三方共同協商達成和解

②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③勞動仲裁

④法院訴訟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重點知識 3

1.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種類 (1)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包括零餘額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1、存款人應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異地(跨省、市、縣)開戶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核准制:需要人民銀行核准的賬戶包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除因註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QFII專用存款賬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

3、備案制: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並於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4、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於2個工作日內對開戶銀行報送的核準類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稽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准,頒發基本(或臨時或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5、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但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對於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為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的核準日期;對於非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為開戶銀行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手續的日期。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變更賬戶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地址等其他開戶資料後,應及時向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填寫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

申請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的時間:實際情況發生變更後的5個工作日內。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撤銷的情形

時間規定

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存款人5個工作日內提出撤銷申請如存款人未申請撤銷,銀行應通知該單位辦理銷戶手續,銀行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登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後,需要重新開立基本存款專戶的,應在撤銷原基本存款賬戶1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銀行結算賬戶。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餘額轉入基本存款賬戶,最後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撤銷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時,應交回開戶許可證。

型別

用途

使用規定

1、基本存款賬戶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

2、一般存款賬戶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支取現金。

3、專用存款賬戶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

(1)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備用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2)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3)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

(4)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5)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4、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一個基層預算單位開設一個零餘額賬戶,用於財政授權支付,可以辦理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可以向本單位按賬戶管理規定保留的相應賬戶劃撥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及提租補貼,以及財政部門批准的特殊款項,不得向其他或上下級賬戶劃撥資金

5、臨時存款賬戶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6、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因投資、消費、結算等需要而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

(1)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不包含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付款依據。

(2)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7、異地銀行結算賬戶在其註冊地或住所地行政區域之外(跨省、市、縣)開立

(1)營業執照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

(3)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實名制管理

1、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並對其出具的開戶(變更、撤銷)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自然人不可以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2、存款人應按照賬戶管理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或進行洗錢活動。

(二)存款人結算賬戶變更事項的管理

存款人申請臨時存款賬戶展期,變更、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以及補(換)發開戶許可證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三)存款人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1、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檔案;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檔案。

2、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籤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對賬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應與銀行按規定核對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