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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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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訴訟時效

  【考點十九】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的中止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後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

(3)如果該障礙在最後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後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進行,直至該障礙消除。

【解釋】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障礙(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

2.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解釋】義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如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

3.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

【解釋1】訴訟時效的延長髮生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而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均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

【解釋2】特殊情況是指權利人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具體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長的期間,也由人民法院認定,這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一種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