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經濟師考試中,我們建議關注訴訟時效的種類、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一定時期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式保護其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是權利人喪失勝訴權,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消滅,而是變成一種不受法律強制力保護的.“自然債權”。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2年。
2.特別訴訟時效:1年、4年
1年 |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
4年 | 因國際貨物買賣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發生糾紛 |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
3.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有:須有法定的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兩種情形;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
2.中斷
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於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引起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有3種:起訴;以請求、通知和催告等方式主張權利;承認或者認諾。
3.延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例題·多選題】(2013年)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說法,正確的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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