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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股東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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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股東訴訟

  【考點】股東訴訟

1.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代表訴訟

(1)“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或者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董事會、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釋】(1)“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2)“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或者監事會。

  【考點】異議股權的回購請求權

有限責任公司出現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有限責任公司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解釋】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僅限於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不包括“轉讓主要財產”)決議持有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