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財會職務>初級會計師>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行政訴訟程式

初級會計師 閱讀(2.79W)

進入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初級階段,打好基礎,為基礎學習階段做充分的準備。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出來的有關於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行政訴訟程式。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行政訴訟程式

【知識點】:行政訴訟程式

1.起訴

(1)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解釋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不含規章)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

2.審理

(1)公開審理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經濟仲裁】經濟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2)合議庭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經濟仲裁】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3)迴避制度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上述人員迴避。上述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解釋】在經濟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均規定了迴避制度。

(4)能否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民事訴訟】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經濟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而非必須)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5)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3.判決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