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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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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2.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開始計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自該寬限期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3.附條件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附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到達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5.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6.以不作為為義務內容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日開始計算。

【解釋】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保守祕密,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當事人洩密(即違反了不作為義務)之日開始計算。

7.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

8.海上旅客運輸

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分別依下列規定計算:

(1)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算;

(2)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輸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算;

(3)因運輸期間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後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

(4)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