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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時效

初級會計師 閱讀(1.25W)

導語:初級會計職稱即助理會計師。擔任助理會計師的基本條件是:掌握一般的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並能正確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時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時效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於《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三單元民事訴訟內容。

  【知識點】:訴訟時效

  1. 訴訟時效期間的含義

(1)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不消滅。

(3)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 訴訟時效期間


起算點 時間 適用情形
普通訴訟時效 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2年 一般民事糾紛
特殊訴訟時效 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最長訴訟時效 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20年 ①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②對在20年內始終不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訴訟保護

  3.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

【提示】其他障礙包括:


發生事由 發生期間 時效計算
中止 (1)不可抗力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 “暫停”+“繼續”計算
(2)其他障礙
中斷 (1)提起訴訟 在訴訟時效期間內 “歸零”+“重新”計算
(2)提出要求
(3)同意履行義務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2)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尚未確定或者非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產管理人不明確,使繼承人不能行使其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