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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2017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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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大家跟著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內容吧。

證券2017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設定做了多元制的規.定:即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為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公司章程的內容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檔案,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檔案。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公司的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我國《公司法》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範圍。

其一,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為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其二,組織形式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

我國的《公司法》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公佈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條,原法中只有二十餘條內容未變。其他條款內容均有所新增或刪改。新法條款數量略有減少,但立法體系與法律結構更為合理嚴謹。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為適應市場經濟之需要,體現了鼓勵投資,簡化程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諸多不必要的國家干預的條款,廢除了股份公司設立的審批制,減少了強制性規範,強化當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構建作用,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於2005年12月18日修訂頒佈,隨《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