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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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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條件

1.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東的出資方式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二)註冊資本VS實繳出資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股份有限公司

(1)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2)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3)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控股股東VS實際控制人

區分關鍵為是否是股東,控股股東是股東,但是實際控制人並非股東。

1.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2.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連結】發起人,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並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

(四)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1.表現形式

2.責任承擔

抽逃出資的認定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3)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五)記載於股東名冊,取得股東權利VS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1.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2.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