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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考點:有限責任公司

證券從業資格 閱讀(2.46W)

公司法所稱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考點: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設立條件

人數要求:1-50

出資要求:符合章程規定且股東認繳

章程要求:滿足法定內容(7項8條)和形式(股東簽名蓋章)

名稱及組織機構:公司名稱預登記和三會結構

住所要求:辦公場所和擬註冊地址

*國有獨資公司股東是法人,其他公司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二)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制度

(一)註冊資本的金額認定:認繳出資額

(二)註冊資本的形式:貨幣或其他財產

1. 其他出資形式的要求

(1)可用貨幣估價; (2)可依法轉讓; (3)法律法規沒有禁止用於出資

2. 其他出資的作價評估

(1)應當而非必須評估作價;(2)不得高估或低估;(3)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要從其規定

(三)繳納註冊資本的要求

1.貨幣出資要求:足額存入指定賬戶

2.非貨幣財產出資要求: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3.未按規定繳納出資的責任:補足、承擔違約責任

(四)對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特殊規定

非貨幣財產實際價值顯著低於章程對其定價的,應當由出資股東補足。因該價值不足造成的債務,在公司成立期間,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

(一)股東會

1.產生:全體股東(每一個出資人)

2.職權範圍:10項11條,涉及經營方向決策(第一項)、董監事會人員決策(第二項)、董監事會履職監督(第三四項)、經營成果確認(第五六項)、重大事項決策(第七八九項)、公司章程修改(第十項)

3.運作機制(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1)定期會議召集和主持

(2)會議執行

a.提前15日通知(或按章程規定或股東約定);

b.作會議記錄;

c.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3)會議表決:

普通決議:按章程約定

特殊決議:修改章程、變更註冊資本、變更公司組織形式或解散,需經2/3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不是2/3股東人數,是表決權)

(二)董事會

1.產生

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內部結構: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可有可無,產生方式章程規定

特別注意:職工代表董事也是董事,且不受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但薪酬由股東會決定。股東中有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的,應當有職工代表董事,應該理解為非強制性規定,其他公司也可以有職工代表董事。

2.職權範圍:與股東會對比記憶,只有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沒有對應,其餘全都有對應

3.運作機制: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3.運作機制

(1)定期會議召集和主持: a.董事長 b.副董事長 c.半數以上董事代表

(2)會議執行: a.作會議記錄;b.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2)會議表決: a.一人一票;b.其餘由公司章程規定

與股東會決議相比,取消了特殊決議的限制,取消了提前15日通知的限制,充分體現了法律賦予公司章程的自主權。

(三)監事會

1.產生

與董事會比較

任期:均為三年

連任:均可連任

機構領導:監事會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

特殊規定:高管不得兼任監事、董事不能兼任監事

2.職權範圍: 6項7條,涉及檢查監督(第一、二、三、六項)、召開臨時股東會(第四項)、提案權(第五項)

3.運作機制

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1)定期會議召集和主持:(一年至少一次)

a.監事長;b.半數以上監事代表

*臨時會議可由任意監事提議召開

(2)會議執行:

a.作會議記錄;b.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會議表決:

a.一人一票;b.半數以上算通過;c.公司章程規定表決程式和方式

*監事會的特殊權利: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對公司經營異常進行調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一)自主轉讓

1.相互轉讓:自由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無須其他股東同意

2.向外部轉讓:

(1)書面通知徵求意見

(2)徵求意見時間不超過30天,超過30天視為同意

(3)股東過半數同意(人數過半);

(4)過半數不同意的,不得向外轉讓

(5)不同意的'要收購股權,不收購視為同意

3.優先購買權:

(1)經股東同意的轉讓

(2)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3)兩人以上協商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按出資比例購買

*公司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法院強制轉讓股權的程式

1.書面通知行使優先購買權

此時的書面通知與自主轉讓不同,自主轉讓的書面通知是徵求意見,這裡不徵求意見,書面通知的目的在於通知各位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

2.通知時間不超過20日

此20日與自主轉讓的30日通知不可比較,那是徵求意見的30日,這是行使優先購買權的20日

*法院強制轉讓的,涉及轉讓後的修改章程等事項,不需要股東會決議

(三)股東和公司不能達成收購協議的處置

1.符合法定情形的股東會決議

(1)通過了連續第5年應分紅而不分紅的決議

(2)通過了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決議(3)通過了修改章程以延長公司存續期的決議

2.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對以上任一決議投反對票

3.股東權利: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回購持有股權的請求權

4.處理結果

(1)自以上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反對票股東與公司達成收購協議;

(2)自以上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提起訴訟,則回到法院強制轉讓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