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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考點:公司的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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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yjbys考試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證券從業考點:公司的組織機構,僅供大家參考。

證券從業考點: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和股東大會

例2-9(2012年3月考題·判斷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即公司股份的所有者。( )

【參考答案】√

【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的介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指依法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公司股份的所有者。

  (一)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1、股東的權利

股東的權利包括:(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蔘加股東大會,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3)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6)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7)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2、股東的義務

股東的義務包括:(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2)依其所認購的毆份和人股方式繳納股金;(3)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及行為規範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持有股份的比例雖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三)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東大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表示公司最高意志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的職權可以概括為決定權和審批權。

  (四)股東大會的運作和議事規則

  1、股東大會的召集

(1)股東大會的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在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股東大會會議。公司應每年召開1次年會,年會應於一h一會計年度結束之目起的6個月內舉行,即最遲不得晚於6月30日召開。

(4)股東的出席和代理出席。股東可以親自出席,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但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於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例2—10(2012年3月考題·單選題)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出示( )。

A、本人身份證

B、持股憑證

C、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

D、書面委託書 【參考答案】C

【解析】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包括股東的出席和代理出席,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

例2—11(2012年3月考題·單選題)

監事會和連續(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東擁有補充召集權和補充主持權。

A、30、5%

B、60,5%

C、90,10%

D、365,10%

【參考答案】 C

【解析】 根據《公司法》第102條的規定,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東的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4、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

在議事規則裡,可以規定股東大會如何召集、召開,其職權如何行使,審議和決定事項的提案等一系列運作細則。

股東大會在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

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權總數。

  5、股東大會決議的無效與撤銷

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五)股東大會決議

1、普通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可以普通決議通過的事項有:(1)董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2)董事會擬訂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3)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4)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公司年度報告;(6)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應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例2--12(2012年3月考題·判斷題)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

【參考答案】X

【解析】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必須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有:(1)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3)公司的合併、分立和解散;(4)變更公司形式;(5)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1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3、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主禱人、出席會議的董塞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一)董事的資格和任免機制

  1、董事的資格。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據《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承擔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2)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揚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困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董事的任免機制。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非職工代表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止。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例2—13(2012年3月考題·單選題)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 )年。

A、3

B、4

C、5

D、7

【參考答案】 A

【解析】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二)董事的職權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