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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企業文化 閱讀(2.1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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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和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經營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公司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和營業執照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具體以工商核定為準)

第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 (具體以工商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和股東出資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出資方式為 ,出資時間為 。

(九)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享有依法起訴權;

(十)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

(二)按照規定時間和方式出資。

(三)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並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並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對以上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字(蓋章)。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十六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將會議日期、地點、議題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蔘加。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按照本章程規定召開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必須由全體股東按照本章程規定召開和主持。

股東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但以下決議,須經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同意方可作出:

(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第二十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有副董事長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無副董事長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關於公司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任無特別規定的,適用本章關於董事義務與責任的規定。

  第六章 公司經理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監事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1名,經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三十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開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股權轉讓

第三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三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股東依照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