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概述
一、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歷程
我國第一家專業性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於1987年成立。
1998年,我國《證券法》出臺。
2006年,新修訂的《證券法》完善證券公司設立制度等規定。
二、證券公司的設立
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資本,與業務種類直接掛鉤,分三個標準:5000萬元、1億元、5億元。我國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采取合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形式。
(一)設立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註冊資本要求
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資本,與業務種類直接掛鉤,分三個標準:5000萬元、1億元、5億元。
1.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以及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2.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以及其他業務中的任何一項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
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以及其他業務中的任何兩項以上的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三)設立以及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
1.行政審批程式。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並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2.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需要由證監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