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的相關技能鑑定收費中作出了新的規定,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具體的內容吧。
你廳報來《關於補充調整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收費專案標準的函》(寧勞社函【2007】56號)收悉。根據近年來我區職業技能鑑定(考核)工作發展實際及自治區物價局開展的全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收費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為進一步完善我區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政策,規範收費行為,現將有關問題覆函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收費政策
1、根據近年來我區職業技能鑑定(考核)工作發展的.實際情況,將現行的職業技能鑑定(考核)費在總體收費標準不變的前提下細分為理論考試、技能考核和論文答辯三項,並將近幾年新增的鑑定考核工種歸併到各工種分類中,其具體收費標準和工種分類詳見附表1和附表2。
2、適當調整D類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收費標準。根據不同職業(工種)所消耗能源及原材料,將D類各級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收費標準在原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提高30元。
3、職業技能鑑定(考核)費包括源消耗和原材料等成本,對鑑定(考核)不合格的學員,可按相應補考的科目分項收取費用。
4、對各類高職學院、技師學院、技工學校、職業學校、就業中心等職業技能培訓單位的應屆畢(結)業生,需頒發《職業資格證》而進行的技能鑑定(考核)的,只能收取鑑定(考核)費,不得收取培訓費。鑑定(考核)費按規定標準的80%收取,由學生所在學校和學生本人各負擔一半。
二、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所收費用主要用於支付場地租金,原材料購置,能源消耗,命題、試卷印製、評判,聘請專家等費用。
三、組織技能鑑定(考核)的單位,代售鑑定(考核)相關資料,按照資料實際定價據實收費。
四、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收費標準為每本4元。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由職業技能鑑定(考核)合格人員支付此項費用。
五、職業技能鑑定(考核)費的執收單位為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的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所(站)。各收費單位應及時到同級物價部門申領變更《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使用自治區財政廳印製的統一收費票據,所收費用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管理,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自覺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企業舉辦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收費須持《收費許可證》到同級稅務部門領取稅務發票,依法納稅。
六、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0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寧夏回族自治區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收費標準:
工 收 項 種 費 目 等 標 級 準 | 職業技能鑑定(考核)費 | 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 | |||||
理論考試 | 技 能 考 核 | 論文 答辯 | |||||
A類 | B類 | C類 | D類 | ||||
初級工 | 60 | 240 | 140 | 90 | 70 | — | 4 |
中級工 | 340 | 190 | 140 | 120 | — | ||
高階工 | 80 | 420 | 220 | 170 | 150 | — | |
技 師 | 420 | 220 | 170 | 150 | 100 | ||
高階技師 | 470 | 270 | 220 |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