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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公共營養師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收費標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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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下面是關於內蒙古自治區公共營養師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要需要報名的內蒙古考生請看清楚以下內容。

內蒙古公共營養師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收費標準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規範內蒙古自治區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內發改費字[2015]1552號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區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收費、補貼標準,推動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市場的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費專案及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15年版)分類,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職業分為A、B、C、D、E五個類別(詳見附表1)。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新職業、新工種和未列入本通知職業(工種)目錄的,盟市可參照相近職業(工種)標準執行。

(一)職業技能培訓

凡具有自治區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培訓經營資質的培訓機構依法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時,可向參加培訓人員收取職業技能培訓費,職業技能培訓分為理論培訓和實操培訓兩部分,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表2。

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質量督導人員和職業技能競賽裁判人員的培訓由各級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承辦,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期300元,資料費據實收取。

(二)職業技能鑑定

全區各級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和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依法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時向參加鑑定人員收取職業技能鑑定費。職業技能鑑定分為理論考試和技能操作考試兩部分,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表3。

(一)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的人員(包括補考人員),需交納報名費20元。

(二)凡參加評審的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師)、一級(高階技師)的鑑定人員,每人分別收取評審費180元、220元。

(三)參加涉外職業(工種)鑑定的人員,需交納外語考試費20元。

(四)企業人才評價具體收費標準見附表4。

(五)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具體收費標準見附表5。

(六)參加補考的人員,按照補考科目執行對應專案的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表6。

(七)遺失需補辦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需交納補辦費用60元。

(八)自治區各行業,直屬各企事業單位組織鑑定的鑑定費分配比例,執行盟市級分配標準。

  二、補貼範圍和補貼標準

(一)職業技能培訓

1.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範圍

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牧區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退役軍人等五類人員。上述人員在申請上一級別培訓時,須符合自治區職業資格相關申報條件。

2.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

A類職業(工種)培訓課時不低於400課時,每人每次基準培訓補貼2500元;B類職業(工種)培訓課時不低於300課時,每人每次基準培訓補貼1600元;C類職業(工種)培訓課時不低於240課時,基準培訓補貼每人每次1000元;D、E類職業(工種)培訓課時不低於120課時,每人每次基準培訓補貼800元。

A、B、C三類職業(工種)培訓補貼標準,各盟市可根據成本核算、培訓後就業效果,進行上下不超過20%的浮動。D、E類職業(工種)培訓補貼標準不作浮動。

A、B、C三類實操培訓課時數不低於總課時數的60%。

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本地區職業技能培訓品牌認定辦法,按照“一旗縣(市區)一品牌”的原則,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品牌認定工作,認定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地區旗縣(市區)行政區數。確定為本地區培訓品牌的職業(工種),培訓補貼標準可上浮10%。

3.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標準

對未能繼續升學的城鄉應屆初高中畢業生開展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培訓時間為6至12個月,原則上不少於720課時。6個月以上的每人補貼2000元;達到12個月的每人補貼3500元。勞動預備制培訓生活費補貼執行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內財社[2011]2218號)的有關規定。

4.企業新錄用人員培訓補貼標準

企業新錄用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承擔政府培訓補貼專案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培訓的,按照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的70%給予補貼。

5.創業培訓補貼標準

創業培訓補貼執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通知》(內政辦發〔2012〕135號)和《關於進一步落實內政辦發[2012]135號檔案做好相關工作的`通知》(內人社發[2013]58號)的有關規定。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補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的通知》(內人社辦發〔2013〕346號)規定執行。

6.技師、高階技師培訓專案補貼標準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技師培訓專案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內財社〔2014〕1807號)規定執行。

(二)職業技能鑑定

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牧區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退役軍人等享受政府培訓補貼人員,初次參加鑑定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照規定的鑑定收費標準予以補貼。殘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以及服刑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的,個人承擔部分減收50%。

三、行業特有職業(工種)鑑定站開展培訓、鑑定收費標準原則上參照本檔案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確需單獨核定培訓費、鑑定費收費標準的,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另行核定。

四、各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收取的費用用於職業技能鑑定命題、場地、材料及人員等費用,職業技能鑑定教材的開發,職業技能鑑定的題庫建設,職業技能競賽,職業技能鑑定及高技能人才的宣傳,不得挪用他用。

五、職業技能培訓按照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稅務發票,各培訓機構應堅持自願有償的原則,不得強制培訓並收費。

六、職業技能鑑定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收費金額應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支出通過批准的預算安排使用。

七、收費單位收費前,應按照隸屬關係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公示清單,並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明碼標價牌,公示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

八、收費單位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標準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不得重複鑑定、重複收費,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人社和稅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的申領、撥付、稽核程式,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內財社[2011]2218號)、《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就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內人社發〔2013〕35號)的規定辦理。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經費預撥方式,執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內政辦發〔2009〕55號)的有關規定。

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自治區規定的培訓補貼標準,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方向、區域優勢品牌、民族地區特色,細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切實加強資金監管,及時總結經驗和做法。

十一、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原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內蒙古自治區職業技能培訓鑑定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的函》(內發改費字[2010]2496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職業培訓補貼參考標準(試行)>的通知》(內勞社辦字〔2009〕177號)檔案即行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