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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物業收費標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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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我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正常收費秩序,促進物業管理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和《重慶市物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修訂了《重慶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廣泛徵求了意見,召開聽證會進行了論證,經重慶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現印發你們貫徹執行。對貫徹執行中的有關事宜通知於後:

重慶市物業收費標準2017

一、本《實施辦法》從1999年9月1日起執行,原我市其它有關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檔案、規定同時廢止。

二、萬州、黔江開發區及各區、縣(自治縣、市)物價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儘快將本實施辦法貫徹到本行政轄區內的各物業管理企業,並督促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申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辦理有關收費手續。

三、本實施辦法貫徹執行15日後,仍不到物價部門申報登記,辦於是有關收費手續的,由物價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四、本實施辦法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各級物價部門及時報告重慶市物價局,由重慶市物價局統一作出解釋。

重慶市物價局 重慶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重慶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物業管理單位及房屋產權人(以下簡稱產權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計委、建設部《重慶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和《重慶市物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取得物業管理資質等級證書的物業管理單位對城鎮住宅小區、公寓、別墅、商住樓、寫字樓、商場、廠房以及住宅小區內停車樓、場(庫)等提供社會化、專業化物業管理服務的收費。

第三條 重慶市物價局是全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區、縣(自治縣、市)物價部門是本轄區範圍內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機關。

物價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重慶市物價局與區、縣(自治縣、市)物價部門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重慶市物價局的管理職責是:

(一)制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政策規定;

(二)制定全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價格水平;

(三)辦理一、二級物業管理單位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的審批手續;

(四)調解由重慶市物價局審批的物業管理單位與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的收費糾紛。

(五)對全市物業管理收費人員的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

區、縣(自治縣、市)物價部門的管理職責是:

(一)辦理三級(含三級,下同)以下物業管理單位在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審批手續,並報重慶市物價局備案;

(二)對本轄區內三級以下的物業管理單位申報一、二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和跨區、縣(自治縣、市)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審查成本以後,轉報重慶市物價局審批;

(三)監督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單位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依法查處違反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

(四)調解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單位與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的收費糾紛;

(五)對本區、縣(自治縣、市)的物業管理單位收費人員的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分公共性服務收費和特約服務收費。

公共性服務收費服務專案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清潔衛生管理。小區或大廈公共場所和共用部位的衛生清掃、垃圾清運以及經常性的保潔。

(二)綠化物日常維護管理。對綠化物進行修枝整形、澆水、施肥、治蟲,保持綠化物生長良好。

(三)治安管理。設安全保衛人員對小區或大廈進行安全防範和治安管理工作。

(四)共用蓄水池的維護管理。共用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保證飲用水符合衛生質量標準。

(五)水電管理。對業主共用的供電供水管線設施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證正常執行。

(六)排汙設施管理。清疏和維修業主共用的排水排汙下水管道、化糞池,確保正常使用。

(七)道路維修管理。對小區內的小區級道路(不含市政道路)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持道路良好。

(八)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養護維修。對房屋屋頂、外牆面、樓道等共用部位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持完好。

(九)高層樓宇增設的服務專案。配備專職電梯管理人員,搞好電梯維護、保養,保證電梯正常使用。

(十)根據需要增設的其他服務專案。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裝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和大、中維修工程費用從按規定建立的專項維修基金中列支,不包括在公共服務收費專案內。

第六條 公共服務收費的費用構成。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國家政策規定撮的費用;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施日常執行、維護(小修)及保養費;

(三)綠化管理費;

(四)清潔衛生費;

(五)安全保衛費;

(六)辦公費;

(七)物業管理單位用於為業主服務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八)法定稅費;

(九)合理利潤。

第七條 公共性服務收費的管理。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或獨立實施物業管理的大廈,公共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其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已經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或獨立實施物業管理的大廈,公共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收費標準可由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委員會根據物價部門公佈的同類住宅小區或大廈的物業管理公共和服務收費指導價格水平,通過簽訂合同協商議定。

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按戶型與建築面積相結合確定收費標準,商場、寫字樓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按建築面積確定收費標準。

物業管理單位凡經批准(含經業主委員會協商議定)向產權人或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費,均應到物價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實行公開、亮證收費,否則,產權人或使用人有權拒付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八條 管理公共性服務費中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裝置、設施養護維修費由產權人交納,其餘各費和據實分攤的公用水電費由使用人交納。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其共用設施、裝置及房屋本體共用部位的維修費用按房改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由物業管理單位抄表代收代繳的水、電、氣費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執行,據實分攤的公用數量必須是總表與各分表的差額。

第十條 特約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並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行服務收費,其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一條 為保障業主在裝修房屋時,房屋主體結構和共用裝置、設施不受損壞,裝修隊進場時應向物業管理單位交納裝修保證金。裝修保證金的限額:住宅每戶最高不超過2,000元,非住宅每戶最高不超過10,000元。裝修完畢,經驗收房屋主體結構和共用裝置、裝置未受損壞,物業管理單位收取的裝修保證金必須如數退還;若有損壞,業主裝修隊應負責賠償。

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築垃圾棄土應由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負責清運。若委託物業管理單位清運,其清運費用由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二條 和執迷不悟管理單位在領取營業執照和物業管理資質等級證書後半月內,應向物價部門申報、辦理收費手續。

一、二級物業管理單位,向重慶市物價局申報,其餘向當地物價部門申報。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管理服務收費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營業執照副本;

(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核發的物業管理資質等級證書;

(三)小區或大廈和執迷不悟管理章程或業主公約;

(四)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物業管理單位對業主(住宅)的服務承諾;

(五)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申報表和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構成的分析說明;

(六)已入住的小區或大廈還應提供業主(住戶)代表或業主委員會對收取物業管理費的意見。

第十四條 物價部門審批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調查研究,既要考慮物業管理的合理成本費用,又要考慮住(用)戶的經濟承受能力,結合不同型別物業的情況和物業管理單位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深度,核定不同的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除本辦法允許收取的費用外,不得向產權人和使用人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同時,還應向產權人和使用人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只收費不服務和多收費少服務。

第十六條 管理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各項收支情況定期(一般為半年)向產權人或使用人公佈,接受業主委員會和住戶的監督。

第十七條 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可依據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管理服務合同稽核和監督物業管理單位的收支情況,並督促產權人和使用人按時按規定向物業管理單位繳納應繳的費用。

第十八條 凡物業管理單位實施了物業管理,產權人和使用人應按核定的收費標準自覺交納各項應繳的費用。不按規定繳費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可依據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管理服務合同追究違約責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凡物業管理單位接受委託,並實施物業管理已向產權人和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用的小區或大廈,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再重複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項。

第二十條 凡已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或大廈內的待銷商品房和已購買並辦理驗收交接手續尚未入住的房屋房屋產權人(含開發商)應交納50%的物業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單位利用小區或大廈的公共場地、共用裝置、設施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應用於小區或大廈的住戶的公益事業,或用於彌補公共性服務費用之不足。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與產權人或使用人之間的收費糾紛,爭議雙方可申請物價部門調解,也可申請政府仲裁委或法院裁決。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和國家關於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有關規定的,由各級物價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為督促物業管理單位搞好物業管理,向產權人和使用人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各級物價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單位執行本辦法向管理服務範圍內的產權人和使用人提供服務的情況的檢查,對服務質量好,業主(住戶)滿意的物業管理單位,推薦評選取優秀小區(大廈、樓院),給予表彰鼓勵;對服務質量差、多收費、省服務,業主(住戶)意見大的物業管理單位,降低核定的收費標準,責令進行整頓;個別特別嚴重的,吊銷收費許可證,停止收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重慶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從1999年9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