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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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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1997年5月14日起實施,下面是實施辦法的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甘肅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改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編制、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各類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合理佈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全面規劃,正確引導,依靠群眾,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地(州、市)、縣(市、區)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級政府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村莊和集鎮,是指分佈在省內農村的所有自然村和集鎮。自然村是指村民居住和生產的聚集點。集鎮是指鄉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以上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形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辦法所稱村莊和集鎮規劃區是指村莊或集鎮建成區和因村莊和集鎮建設及其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二章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

第六條村莊和集鎮建設必須編制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由鄉級政府負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

第七條村莊和集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

總體規劃,是一個鄉級行政區域內村莊和集鎮的布點規劃,及各項建設的整體部署。其規劃主要內容包括:

(一)確定鄉級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集鎮布點;

(二)確定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區域範圍、位置、性質、建設用地規模、人口規模和發展方向;

(三)確定村莊與村莊、村莊與集鎮之間的交通聯絡網、給排水方案、供電和郵電通訊線路及裝置的佈局、走向,鄉鎮企業和主要公共建築、公益事業設施的配置以及商業網點等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的合理佈局;

(四)合理選擇確定鄉級區域內非農業用地的配置和開發;

(五)綜合編制防災、環境保護等規劃。

建設規劃是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範圍內,對近(遠)期的各項工程建設進行科學佈局,其主要內容包括:住宅、生產建築、公共建築、道路、各種工程管線、綠化等各項工程建設的專業規劃及其用地規劃佈置;確定有關規劃技術經濟指標;確定重點地段建築物體量、造型、色彩,突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築形式。

第八條總體規劃期限一般為10―15年。建設規劃一般為5―10年。

第九條編制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具備地質勘察、地形測量、自然資源、水源、水質、氣候氣象、歷史狀況及有關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等基礎資料。

第十條村莊和集鎮規劃採用的定額指標,應與國家《村鎮規劃標準》(GB50188―93)及省頒村鎮規劃標準協調統一。集鎮規劃的建設用地規模和人口規模,須先報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計劃、土地部門核定。

第十一條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必須劃定規劃控制線,控制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控制線須充分考慮發展用地。

第十二條承攬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單位應徵求鄉級政府和村民的意見。

第十三條村莊和集鎮規劃實行報批制度。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須經鄉級代表大會審查同意,由鄉級政府報縣級政府批准。

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政府報縣級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報批的村莊和集鎮規劃檔案必須完整。總體規劃報批檔案應當包括:(1)總體規劃送審報告;(2)村鎮佈局總體現狀分析圖;(3)村鎮總體規劃圖;(4)總體規劃說明書。

報批的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檔案應當包括:(1)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送審報告;(2)村莊和集鎮現狀圖;(3)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圖;(4)村莊和集鎮公用工程(給水、排水、道路、供電、郵電通訊)規劃圖;(5)村莊和集鎮規劃說明書。

第十五條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經鄉級代表大會或村民會議討論,鄉級政府可對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區域性調整並報縣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村莊和集鎮規劃批准後,由鄉級政府向村民及駐村鎮單位公佈。

第三章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實施

第十七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範圍進行新建、改建、擴建(以下統稱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規劃,並嚴格依照規劃實施。

第十八條在規劃區內進行住宅、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以及鄉鎮企業建設,均應執行《規劃選址意見書》制度。《規劃選址意見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

第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規劃選址意見書》時,可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村民建設住宅應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建設手續:

(一)村民先向村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二)需要佔用耕地的,經鄉級政府稽核、縣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據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政府批准,由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三)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由鄉級政府根據規劃進行審批,並報縣級建設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城鎮非農業戶在村莊規劃區建住宅的,在具備有入村定居手續後方可申請建房,並按照第二十條的審批程式辦理。

回原籍村莊和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離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國外華人,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需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建住宅的,依照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興建鄉鎮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單位持縣級以上政府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准檔案,向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確定建設專案用地位置及範圍,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和條件,核發《規劃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單位持《規劃選址意見書》報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三)建設單位持《規劃選址意見書》和用地批准檔案,向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對廠區平面總圖、建築設計施工圖、施工隊伍、施工條件進行審查後方可批准開工。

第二十三條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性的建設,應按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鄉級政府根據稽核後的規劃和建築設計圖,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領取《規劃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單位持《規劃選址意見書》到縣級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批准手續;

(三)持《規劃選址意見書》和用地批准檔案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

(四)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到現場放線或委託鄉級政府建設管理員放線後,方可開工。

第二十四條新建村莊和集鎮,按第二十條至二十三條的審批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