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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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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12月29日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省 長 王金山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規範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管理,是指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及監督檢查。

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實行依法管理。

第四條 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報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審批的城市規劃草案,本級政府規定的重大建設專案的選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

城市規劃委員會由本級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下放城市規劃管理許可權。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公示制度,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的公開、公正和高效。

第八條 市、縣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上一級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九條 城市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政府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二)設市城市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市政府組織編制,分割槽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三)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縣政府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規劃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並採用先進的規劃方法和技術手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多方案比較等方式,擇優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城市規劃草案,應當經該單位的註冊城市規劃師簽字蓋章,並附具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採納情況的報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割槽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割槽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水系、綠地、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和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範圍的界線。

第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後,有關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徵求公眾意見,並報請負責審批的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草案、城市分割槽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後,市、縣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徵求公眾意見,並報請上一級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期限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已經批准的城市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先對原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並提出專題報告,報上一級政府認定後,方可編制調整方案。

調整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重新審批。調整城市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應當將調整後的城市規劃報城市規劃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審批

第十六條 政府應當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報國務院審批。

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報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 設市城市政府應當將市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政府審批;依法須報國務院審批的,經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政府審批或者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及相關材料,及時送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徵求意見,並提請政府組織召開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縣政府應當將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縣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設區的市政府審批,並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本級政府審批的規劃草案及相關材料,及時送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徵求意見,並提請本級政府組織召開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市、縣政府上報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時,應當附具下列材料:

(一)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的採納情況及說明;

(二)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查意見;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市、縣政府批准近期建設規劃後,應當報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縣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分割槽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報本級政府審批,並附具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和專家評審意見、公眾意見的採納情況及說明。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政府審批後,報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縣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城市規劃被批准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公告城市規劃的內容,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依法需要備案的城市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7日內報法定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依法設立省級以上開發區或者改變其規劃範圍,應當附具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規劃審查意見。

調整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範圍的,有關市、縣政府應當提出專題報告,報政府批准。調整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範圍,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管技術的負責人和負責城市規劃行政許可稽核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負責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審查的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執法資格及崗位執業條件。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佈局,應當由所在地市、縣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徵求公眾意見,並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方可核發選址意見書;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實行備案制度。省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