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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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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2004年6月8日公佈,2004年7月1日施行,下面是辦法的全文:

貴陽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鎮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徵用集體所有土地建設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村鎮是指村寨、集鎮。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村鎮建設管理和城市規劃區外的村鎮規劃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規劃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土地、房管、環衛、農業、交通、水利、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編制和實施村鎮規劃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確定的原則,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村鎮建設實行重點區域、重要地段嚴格管理的原則。

村鎮建設管理實行便民原則,建設、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樹立服務意識,改善服務質量,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規劃制定

第五條 村鎮建設必須編制規劃,村鎮規劃分村鎮總體規劃和集鎮、村寨建設規劃。

村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期限為10至20年。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村鎮規劃的編制、審批、備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村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城區村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報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三)城郊結合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鐵路幹線和國道、省道兩側、重要基礎設施和其他需要實行嚴格規劃控制區域的村鎮建設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外的村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村鎮總體規劃、集鎮建設規劃須經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村寨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按規定報批。

村鎮總體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公佈,村鎮建設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公佈。

第九條 村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規定審批。

  第三章 規劃實施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外村民興建住宅,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需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未利用地等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並核發村鎮規劃建設選址意見書。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外興建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持經批准的有關檔案,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選址定點;

(二)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三)建設單位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外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民新村等建設,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提出申請並經鄉級人民政府稽核;

(二)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三)建設單位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村民興建住宅,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需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稽核,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定點申請,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村鎮規劃要求,確定用地位置和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未利用地等土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規劃用地手續。

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民新村等建設,臨時建築修建,按《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 建設專案批准後,建設單位和個人須按規定建設。逾期24個月未開工的,核發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失效。

第十五條 實施村鎮規劃拆遷村民或單位房屋的,由建設單位依法給予補償、安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確定拆遷的區域內進行房屋新建、擴建和改建。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城郊結合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鐵路幹線和國道、省道兩側、重要基礎設施和其他需要實行規劃控制區域的建設專案,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民新村、生產經營設施等建設,須由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或採用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按規定批准的通用、標準設計圖紙。

二層以上住宅建築,其他混合結構及跨度超過6米的單層建築,須由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或採用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通用、標準設計圖紙。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供通用、標準設計圖紙不得收費。

第十七條 承擔村鎮建設專案的`單位和個人,須持相應的資質證書,按核定的資質承擔建設專案。

第十八條 以經營為目的、獨立或合夥承包村鎮房屋建設的建築工匠,應具有相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