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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語以“佢”復指受事者的句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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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粵語的“佢”[keoi5]是個第三人稱代詞,相當於普通話的“他/她/它”。除了第三人稱代詞的一般用法外,它還有一個比較特別的用法。本文即準備討論與此有關的句式。

粵語以“佢”復指受事者的句式

饒秉才先生等(1981:112)“佢”的第2個義項是:“在祈使句裡有命令的作用”,其例句為:

(1) 洗淨件衫佢。(把衣服洗乾淨。)

(2) 鎖埋道門佢啦。(把門鎖上吧。)

張雙慶先生(1999:347)沿用此說而加詳,他說:“‘佢’在粵語中的另一個用法是放在祈使句的句尾,表示出命令的語氣。”所論為香港粵語,實際上等於粵語。他的例子是:

(3) 唔該你鎖埋道門佢。(麻煩你把門給鎖上吧。)

(4) 趁未天黑做晒啲嘢佢,唔好再拖啦。(趁天還沒黑把事情做完,不要往下拖了。)

張先生又說:“‘佢’基本上是重複句子的賓語,……因為多說了一次,就有了加強語氣的作用,所以‘佢’的這種用法,本身還應看作是代名詞的。”

李新魁先生等(1995:571-572)是在“處置句”一節中談這個問題的,其中說:“除了‘將’字句,粵語口語中還常常用以下兩種格式來表示處置,一種是在上面格式[引者按:指‘將’字句]的後頭再加一個第三人稱代詞‘佢’,復指‘將’後的被處置物件,……另一種是把表示被處置物件的詞語放在動詞之後,並且緊接著加一個‘佢’來複指,……加‘佢’有很強的處置義,不加‘佢’就沒有。”兩種格式各舉一例為:

(5) 將條頸鍊賣咗佢,唔繫有錢囉。(把那項鍊賣了,不就有錢了嗎。)

(6) 飲晒啲啤酒佢啦!(把這些啤酒喝了吧!)

李先生等和張先生都認為這是“佢”作為代詞的一種用法,而且都是起復指的作用。這兩點無可置疑。

李先生等與饒、張先生最大的分歧是:這種句式是表示祈使還是表示處置?就以上6個例句看,都帶有祈使語氣,也都有處置的意義。讓我們看更多的例句:

(7) 你想閂埋嗰扇窗佢咩?(你想把那扇窗子關上嗎?)

(8) 我而家即刻就去收起啲嘢佢。(我現在馬上就去把那些東西收起來。)

(9) 將嗰幾條友仔捉起佢呀?(把那幾個傢伙抓起來嗎?)

(10) 都系將支竹綁實啲佢好。(還是把那根竹子綁緊點兒好。)

(11) 只要將右手便嗰個電制拍低佢就得嘞。(只要把右邊那個電閘拉下就行了。)

以上5個句子都有處置義,但並無祈使語氣。由此可見,這種用法是表示處置而非表示祈使。從下面所舉的否定形式也可以知道這種句子不一定表示祈使:

(12) 唔好將條橫[waŋ]鋸斷佢。(不要把那根橫木鋸斷。)

(13) 唔將呢盤賬搞清楚佢我今晚瞓唔著嘅。(不把這盤賬搞清楚我今兒晚上睡不著的。)

(14) 你唔食埋個包佢,一陣實餓死你。(你不把這包子也吃了,一會兒非餓死你不可。)

例(12)是表示祈使,而例(13)(14)就不是。當然,從語用角度說,處置句式常常用於表示祈使語氣,這的確很容易讓人混淆。

李先生等列出“將+P+V+佢”和“V+P+佢” 兩種格式,饒、張先生只指出後一種。如張先生所說,“V+P+佢”是以“佢”復指動詞賓語,而“將+P+V+佢”則是復指介詞“將”的賓語,而兩者如李先生等所說,都是復指處置的物件。事實上還有第三種格式,即“P+V+佢”式:

(6’) 啲啤酒飲晒佢啦!(把這些啤酒喝了吧!)

(10’) 支竹都系綁實啲佢好。(那根竹子還是綁緊點兒好。)

(13’) 呢盤賬唔搞清楚佢我今晚瞓唔著嘅。(這盤賬不搞清楚我今兒晚上睡不著的。)

(15) 盆水倒咗佢,好唔好?(把那盆水倒掉,好嗎?)

(16) 嗰啲爛茸茸嘅嘢掉咗佢算喇。(那些破破爛爛的東西扔掉算了。)

下面是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所作的進一步的分析。

一,關於表示結果的成分。這種句式一定要有表示結果的成分:“淨”、“埋”(靠攏)、“起”、“實”(嚴實)、“低”(往下)、“斷”都是使成式(動結式)動詞的後一成分,“清楚”是形容詞作結果補語,“晒”(全部)是個後置狀語,“咗”則是表示完成體的詞尾/助詞。這些可以籠統地歸納為表示結果的成分。因為處置句式是表示把物件處置並達到某一結果,所以一定要有表示結果的成分。事實上,粵語表示處置的“將”字句在不使用“佢”復指的時候,也同樣要求動詞後面有表示結果的成分。

二,關於“佢”的位置。在“V+P+佢”式中,“佢”直接跟在所復指的P後面。在“將+P+V+佢”和“P+V+佢”式中,“佢”的位置在上述表結果的成分之後,如果這個成分後面還粘附著其他成分的話,“佢”還要更在其後,如例(10)(10’)的“實”後有“啲”(一些),“佢”在“啲”之後。下例是“黑”後有“晒”,而“佢”在“晒”後:

(17) 你將道門油黑晒佢,好睇咩?(你把這門全漆成黑色,好看嗎?)

事實上這本就是一般的“V+P”句中P的位置,“綁實啲條竹”、“油黑晒道門”中的P“條竹”、“道門”也是在表示結果的成分及其粘附成分之後的。可以這樣說:當“V+P”句轉換為“將+P+V”或“P+V”,P調到動詞前面(在“將”字句中轉換為“將”字的賓語)時,空下來的位置用復指成分“佢”填補。也可以說:“V+P+佢”轉換為“將+P+V+佢”或“P+V+佢”時,P調到前面去,而“佢”留在原處。

張先生說“佢”字在句尾,上面的例子確實都是如此。不過有時“將”字句中的“佢”不在句尾。如:

(18) 將眼螺絲擰到佢實一實。(把那枚螺絲擰得緊緊的。)

(19) 要將底下炕[hŋ22]到佢幹晒,先好開始搞。(要把底下烘得完全乾,才好開始弄。)

(20)成層樓幫我打掃到佢乾乾淨淨嚟!(把整層樓給我打掃得乾乾淨淨!)

(21) 將啲凳搬晒佢上嚟。(把凳子全搬上來。)

(22) 計我話,呢啲特別重嘅就躉佢落去底下。(按我說,這些特別重的就放到底下去。)

這是當表示結果的成分不是使成式動詞的後半部分,也不是粘附在動詞後的單音節或雙音節形容詞,而是以其他形式形成獨立的補語時,“佢”放在動詞與補語之間。這也是一般“V+P”句子中P的位置,可比較“擰到眼螺絲實一實”、“打掃到成層樓乾乾淨淨嚟”、“搬晒啲凳上嚟”。例(18)- (22)的補語包括以“到”(大致相當於普通話表示情態的“得”)打頭的補語和表示趨向的補語。

但如果補語用“成”字打頭,就從不用“佢”復指。如:“將啲紙裁成一條條”(把那些紙裁成一條一條),這裡用不上“佢”。事實上,在一般“V+P”句中,用“成”字引出補語的,其前的動詞都不帶P。這也說明覆指成分總是出現於應屬於P的位置(亦即賓語的位置)。

三,關於施事者。“V+P+佢”和“將+P+V+佢”都可以在句首出現施事者,如(3)(7)(8)(13)(16),也可以省略,準確地應作“(A+)V+P+佢”和“(A+)將+P+V+佢”,這跟一般不用“佢”復指的句式是一樣的。

但“P+V+佢”的句首就不能再出現A。在前兩種句式中,A是句子的主語,而在“P+V+佢”句中,P成了主語,就沒A的位置了。但可以變成“P+A+V+佢”,如:

(16’) 嗰啲爛茸茸嘅嘢你掉咗佢算喇。(那些破破爛爛的東西你扔掉算了。)

實際上是把“A+V+P+佢”的P調到句首來。這種句式較少用。

四,關於P的限制。對P的用詞有一個限制,就是不能是第一和第二人稱代詞。大約這是因為這會與作復指的第三人稱代詞“佢”相矛盾的緣故。“將”字句可以用“佢”為P,然後再拿“佢”來複指,但也只限於不用獨立補語的句式。如:

(23) 到最尾[mej]一定要將佢封冚[hŒm22]佢。(到最後一定要把它封嚴。)

但“V+P”句的P如果是“佢”,就不會再用“佢”復指。例如就只會說“一定要封冚佢”,而不會說“*一定要封冚佢佢”。不過也不妨理解為兩個“佢”字合到一塊了。“P+V+佢”式中的P不能用“佢”。

對於“P+V+佢”式,還有一個重要的語義上的限制,就是P不能是可能行使施事動作的`。如果把例(9)說成“嗰幾條友仔捉起佢呀?”,則“嗰幾條友仔”就可能被誤會為施事者了。但可以在P後停頓,或用“P+A+V+佢”式,P後可停頓可不停頓:

(9’) 嗰幾條友仔,捉起佢呀?(把那幾個傢伙抓起來嗎?)

(9”) 嗰幾條友仔(,)我哋捉起佢呀?(我們把那幾個傢伙抓起來嗎?)

五,關於狀語的位置。“V+P+佢”和“P+V+佢”的狀語放在動詞前,“將+P+V+佢”的狀語放在“將”字前,這本沒有什麼特別的。不過比較(10)與(10’)的狀語“都系”(還是)、(13)與(13’)的狀語“唔”(不)的位置,可以排除一個很容易出現的錯覺:“P+V+佢”表面上看好像是“將+P+V+佢”的省略。其實從上述關於施事者的討論也可以看出“P+V+佢”和“將+P+V+佢”是“V+P+佢”的不同方向的變形。

六,關於不使用“佢”的情況。除了前面所說“將”字句帶“成”字補語的情況外,還有:(一)“V+P”句的P後帶獨立補語的,都不用“佢”復指P。例(18)-(22)如果轉換為“V+P”句,都不能加“佢”。(二) 在雙賓語句中,作復指用的“佢”也不會出現。如:“將本書畀我”或“畀本書我”(把那本書給我)。這大概是因為復指成分本就是出現在賓語位置上,當有雙賓語時,如再復指,就太繁複了。“將”字句中“將”字有賓語,其後的動詞還帶另一個賓語,這是另一種類雙賓語句,這種句子也不用 “佢”。如:“將條繩打個纈[lit33]”(把這繩子打個結)。這已經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處置句了。

李煒先生(1993)指出粵語的“將”字句從過去的某個時候起,有使用範圍擴大的趨勢。在廣州,文化水平比較高的人群的口中,出現一些處置義不很明顯的“將”字句,如“惟有將個仔嚟鬧一餐”(只好把兒子罵一頓)。這種“將”字句一般不用“佢”復指P 。

七,關於“佢”省去的情況。以上大多數例子中復指的“佢”可以去掉,句子的基本意思不變,只是有“佢”處置義較強,沒有“佢”則處置義較弱,即使對於本就是表示處置義的“將”字句也是如此。只有(6’)(9)(9’)(9”)和(15)如省去“佢”就很彆扭,但如把“飲晒佢”改成“飲晒去”(全喝掉)、“捉起佢”改成“捉起嚟”(抓起來)、“倒咗佢”改成“倒咗去”(倒掉),則又通順了,只是處置義弱些。可見這幾句的“佢”不可直接省去是受韻律的制約,從語義上說仍是可省的。

八,關於“佢”的出現傾向。雖然復指成分“佢”可以省去,但它在處置句中還是傾向於出現。尤其是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有很強烈的出現傾向:

一是在“P+(A+)V”句中,上面所有這類例句都是帶“佢”的比省去“佢”的常見。

二是在“將”字句中,如果P離謂語動詞位置比較遠時,特別是沒有獨立補語時。如:

(24) 我打算呢勻將呢件事從頭到尾、三口六面擺明佢。(我打算這回把這件事從頭至尾當著大家的面擺清楚。)

(25) 你要將張紙由上便落嚟一自自噉趟平佢。(你要把那紙從上到下一點一點地壓平。)

此二例如去掉“佢”,都會有別扭之感。

這種現象似乎暗示,廣州人的語感需要在這些句子的動詞後面有形式上的賓語,也就是說讓它具有動賓句的形式。或者說,這些句子雖然把原來作為賓語的P調到了前面,但仍利用“佢”字復指賓語表示處置義的機會,在盡力向動賓形式迴歸。

九,關於複數的復指成分。不論P是單數或複數,都可用“佢”復指。不過也可以用複數形式的“佢哋”[khøj23tej22](他們/她們/它們)來複指P,這較少見,只在下列3個條件都被滿足的情況下才可能出現:a) 用“將”字句;b) P是複數的人(而非事物),且不用人稱代詞(包括“佢哋”)表示;c)P離謂語動詞位置比較遠。如:

(26) 將嗰班人唔理男女老幼鹹巴冷[hŒm22 pa22 laN22]趕晒佢哋落地廬。(把那幫人不論男女老少全部都趕進地下室。)

但這時同樣可以用單數的“佢”來複指,也可以不復指。

[後記] 本文初稿在第八屆國際粵方言研討會(2001.12. 廣州·暨南大學)上宣讀,得到多位師友指教。張洪年先生還在會後把他早已發表、而孤陋寡聞的我未曾拜讀過的The Pretransitive in Cantonese(載《中國境內語言暨語言學·第一輯 漢語方言》,中研院史語所,臺北1992)一文寄下。張先生的文章這個問題已有相當深入的研究,本文只可以算是為該文補充些例句吧。

([i])“處置句”是語義平面的分類,“祈使句”是語氣的一種,是語用平面的分類,兩者有交叉。例(7)則是用處置句式加上語氣詞和語調來表示疑問語氣。又,王力先生(1946第十章)把普通話“把”字句稱為“處置式”,主要是句法平面的分類,與此視角不很相同。

([ii])V指動詞(verb),P指受事者(patient)。P在V後面或“將”字後面的時候,對應於句法分析中的O (object賓語)。下文的A指施事者(agent)。

([iii])普通話表示處置的“把”字句也是如此。

([iv])在句尾助詞之前仍算是句尾。但有這樣的句子:“劏咗只雞佢先啦”(先把雞殺了吧),“先”在“佢”之後。不過這也許正可證明李先生等(1995:500)把放在句尾表示“先做某事”的“先”視為助詞是有道理的。又,例(9)(10)是以處置句作為子句擔任包孕句中的成分,(12)是處置句作複句中的分句,就其子句或分句而言,“佢”在句尾。

([v])除了單音節和雙音節形容詞,還有什麼結果補語是緊密粘附於動詞的,這是須另外研究的課題。

([vi])“將+P+V+佢”有一種變式,即“將+P+嚟[lŒj11](來)+佢”,如“將件衫嚟擘[mak33]爛佢”(把那衣服扯破)、“將封信嚟摺到佢好細”(把那封信迭得很小)等。不過那可以看成“將”字句本身的變式,與以“佢”復指P無關。另有“搦[nek55]個碗嚟裝滿佢”(拿個碗來把它裝滿)、“攞[l25]條布嚟剪開佢一橛[khyt22]橛”(拿一條布來剪開一段一段)等,與此變式相似,但其“搦”、“攞”應視為動詞而非介詞,則此為連動式,“佢”亦非復指成分。

([vii])“V+P”句如果要用“到”又用“佢”的話,就要作“V+P+V+到+佢+[補語]”,如“擰眼螺絲擰到佢實一實”(把那枚螺絲擰得緊緊的),其中“佢”字也可以不用。動詞複製與“佢”復指P共現的句式不限於處置句,此處不詳論。

([viii])也會偶然聽到諸如“將啲嘢搵返佢嚟”(把那些東西找回來)這樣的句子,是則在一部分人口中,“佢”字復指的處置義也在淡化了。

([ix])似乎可以進一步認為,用“佢”復指P的用法是從這兩種句式開始的,最初只是為了用“佢”充當形式賓語。由於這兩種句式主要表示處置,於是“佢”復指P就有了處置的意義,然後傳染了“P+V”式。不少漢語方言,尤其是南方方言都有“P+V+[第三人稱]”或“把/將+P+V+[第三人稱代詞]”表示處置的句式,但“V+P+[第三人稱代詞]”就罕見,這種現象也有利於上述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