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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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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誠實信用原則,又稱誠信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都應當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力去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誠信原則還要求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誠實信用原則來源於古羅馬,近代資產階級國家最初將它作為債務履行的原則,後來逐漸擴充套件到適用於債權行使乃至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和民事義務的履行。在大陸法系各國,它幾乎是民法中惟一的基本原則,號稱“帝王條款”。民法的許多具體制度都體現了這一原則。

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內容有:

(1)任何民事主體要對他人講究信譽,恪守諾言,誠實不欺,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2)任何人應當充分尊重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惡意加害於他人。也就是說誠信原則要求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衝突和矛盾。

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一樣,是道德規範的法律化。我國民法確認這一原則,對於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很有幫助。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規範的性質上屬於一般條款,其實質在於,當法律沒有明確的規範時,司法人員可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直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妥善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