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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點: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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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是直接關係到民眾基本生活的一項用益物權,從民法理論角度來說,宅基地使用權屬於地上權的一種,是一種不動產物權。小編下面為大家整理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知識點,歡迎閱讀參考:

2017土地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點:宅基地使用權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徵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從而對此宅基地享有的佔有和使用的權利。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並辦理相應的手續。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徵:

1.宅基地使用權屬於一種用益物權,宅基地的所有權依然屬於集體所有

宅基地使用權人不能因為對宅基地的佔有和使用而取得該宅基地的所有權,國家和集體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例如,因經濟建設的需要,國家或集體有權依法徵用或徵收公民的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公民,而且主要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宅基地使用權問題主要發生在廣大農村地區,宅基地是公民的自有住房所佔用的土地,它與城市土地的商業性利用有著很大的不同,所以也有著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方式。宅基地的使用主體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農民基於集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3.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主要是集體所有的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是農民的安身之本,無償取得,無償使用。我國法律規定,不得隨意改變生產用地和耕地的用途,任意擴大宅基地的面積。

4.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遵循法定的申請程式,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後方可取得

為了防止佔用耕地作為宅基地,同時保障廣大農村居民的`正常生活,防止出現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我國規定了嚴格的宅基地使用權審批制度,公民必須滿足法定的條件,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並依法辦理相關的手續後方可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5.宅基地使用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非經法定程式,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任意剝奪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公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以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其使用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

公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必須辦理法定的手續。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任何人不得未經准許擅自佔地建造房屋,尤其不得隨意佔用耕地。耕地是重要的土地資源,由於我國人口眾多,同時耕地又有限,為保證人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國家對耕地的佔用控制得非常嚴格。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包括權利和義務兩個方面。 1.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主要有:

(1)公民有權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或種植一定數量的林木,並可依法享有房屋和林木的所有權。

(2)公民享有對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的長期使用權,但是國家在法定的情形下有權徵用、徵收公民的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主要有:

(1)公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標準使用宅基地。

(2)公民使用宅基地時應當服從國家的生產建設需要,服從國家合法的徵收和徵用行為。

(3)公民不得擅自轉讓、變相買賣宅基地或以其他的非法方式轉讓宅基地。

(4)公民將房屋出賣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一起轉讓給新的房主,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權仍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