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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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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與1999年4月7日釋出《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定義

本規定所稱註冊城市規劃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後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2、註冊城市規劃師的崗位配置要求

  3、考試

  4、註冊

(1)建設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註冊城市規劃師的註冊管理工作。

(2)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註冊的人員,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報所在地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統一報建設部註冊登記。經批准註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核發註冊證。

(3)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4)註冊城市規劃師每次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當重新辦理註冊登記。

(5)註冊城市規劃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辦理撤銷註冊手續: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到刑事處罰的;脫離註冊城市規劃師崗位連續2年以上;因在城市規劃工作中的失誤造成損失,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5、權利和義務

1)註冊城市規劃師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城市規劃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秉公辦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證工作成果質量。

2)註冊城市規劃師對所經辦的城市規劃工作成果的圖件、檔案以及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檔案有簽名蓋章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3)註冊城市規劃師有權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決定提出勸告。

4)註冊城市規劃師應保守工作中的技術和經濟祕密。

5)註冊城市規劃師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個或二個以上單位執行城市規劃業務。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6)註冊城市規劃師按規定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工作水平。參加規定的專業培訓和考核,並作為重新註冊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

7)通過考試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技術人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