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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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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適應工程諮詢業發展需要,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有關取消“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認定”行政審批專案的要求,在總結原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自本通知釋出之日起,原人事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釋出的《關於印發〈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1〕127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工程諮詢業健康發展,加強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工程諮詢機構從事工程諮詢(投資)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全社會提供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的服務,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評價結果與經濟系列或者工程系列相應級別職稱銜接,是用人單位使用本專業人才的依據。

第四條 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分為諮詢工程師(投資)和高階諮詢工程師(投資)2個級別。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實行考試的評價方式。高階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評價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諮詢工程師(投資)英文譯為:Consulting Engineer

第五條 通過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負責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對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具體承擔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評價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七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

第八條 中國工程諮詢協會負責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實施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確定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學學科門類專業,或者經濟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工程諮詢業務滿8年;

(二)取得工學學科門類專業,或者經濟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累計從事工程諮詢業務滿6年;

(三)取得含工學學科門類專業,或者經濟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工學學科門類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工程諮詢業務滿4年;

(四)取得工學學科門類專業,或者經濟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工程諮詢業務滿3年;

(五)取得工學學科門類專業,或者經濟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工程諮詢業務滿2年;

(六)取得經濟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其他專業,或者其他學科門類各專業的上述學歷或者學位人員,累計從事工程諮詢業務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一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中國工程諮詢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製,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二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三條 取得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相關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四條 取得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諮詢;

(二)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諮詢;

(三)經濟建設專題諮詢;

(四)投資機會研究;

(五)工程專案建議書的編制;

(六)工程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

(七)工程專案評估;

(八)工程專案融資諮詢、績效追蹤評價、後評價及培訓諮詢服務;

(九)工程專案招投標技術諮詢;

(十)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工程諮詢業務。

第十五條 取得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記

第十六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中國工程諮詢協會負責。

第十七條 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定期向社會公佈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併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人員資訊的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 取得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的人員,應自覺接受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取消登記,並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各級工程諮詢管理機構在實施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考試和登記服務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及協會章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通過考試取得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且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經濟師職務任職條件,或者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工程師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相應系列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按照原人事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印發的《關於印發〈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1〕127號)規定,取得的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要求取得的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的效用等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具體負責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設《巨集觀經濟政策與發展規劃》、《工程專案組織與管理》、《專案決策分析與評價》和《現代諮詢方法與實務》4個科目。

第四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舉行。《巨集觀經濟政策與發展規劃》、《工程專案組織與管理》和《專案決策分析與評價》3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現代諮詢方法與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4個)科目的考試併合格,可取得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 符合《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規定的考試報名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考試。

第六條 凡符合《暫行規定》規定的考試報名條件,並具備下列一項條件者,可免試《巨集觀經濟政策與發展規劃》、《工程專案組織與管理》科目,只參加《專案決策分析與評價》和《現代諮詢方法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一)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諮詢成果獎專案或者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專案的主要完成人;

(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工程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並從事工程諮詢業務工作滿8年。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考試實施機構按規定的程式和報名條件稽核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大學聯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考點,須經中國工程諮詢協會批准。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洩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