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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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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2017年5月22日開始實施,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師隊伍建設,保障規劃工作質量,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註冊城鄉規劃師實行准入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註冊城鄉規劃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並依法註冊後,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及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

從事城鄉規劃實施、管理、研究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可以通過考試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負責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對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試

第五條 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擬定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審題工作,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確定考試合格標準,並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專業的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九條 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註冊

第十一條 國家對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及相關工作的人員,經註冊方可以註冊城鄉規劃師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負責註冊城鄉規劃師註冊及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範;

(二)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三)受聘於一家城鄉規劃編制機構;

(四)註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經批准註冊的申請人,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核發該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城鄉規劃師註冊證書》。

第十五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註冊證書,3年內不予重新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租出借註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註冊證書,不再予以重新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註冊證書的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證書在有效期內是註冊城鄉規劃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城鄉規劃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條 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自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符合繼續教育有關要求。

第十八條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註冊城鄉規劃師註冊有關情況,並於每年年底將註冊人員資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是註冊城鄉規劃師延續註冊、重新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城鄉規劃師應當按照規定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條 註冊城鄉規劃師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重新註冊、登出註冊和不予註冊等註冊管理,以及繼續教育的具體辦法,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另行制定,並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地方各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註冊城鄉規劃師違法違規行為的,或發現不能履行註冊城鄉規劃師職責情形的,應通知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協會須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