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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建築工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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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建築工程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11月23日經市十四屆人民的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青島市建築工程管理辦法

市長夏耕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築工程管理,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保障建築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合同與造價、質量與安全等管理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工程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工程。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工程的統一管理。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工程的監督管理。

工商、安全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質監、價格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建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進行,遵循誠實信用和平等競爭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資質與資格

第五條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工程檢測等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六條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工程檢測等建築經營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

第七條外地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工程檢測等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外地企業)進入本市從事建築經營活動前,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信用登記手續。登記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登記企業的信用情況進行檢查,實行動態管理。

發包單位使用外地企業從事建築經營活動時,應當使用辦理信用登記手續的企業。

第八條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證書規定的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轉讓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第三章發包與承包

第九條建築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制度。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禁止肢解發包或者將工程直接發包給建築勞務分包企業。

實行代建的工程專案,代建單位在工程建設活動中依據代建協議履行職責。

第十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國有資金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專案,以及經濟適用房建設專案,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實行公開招標的專案,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繳納投標保證金,但最高不超過八十萬元。

實行公開招標的專案,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全部從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二條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禁止虛假招投標、串通投標等行為。

第十三條在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和利害關係人對招投標活動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前向招標人書面提出,招標人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實施勞務分包的,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建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其資質許可的範圍內獨立完成承接的勞務作業,不得再行分包。

第十五條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用工制度,實行全員勞動合同管理和實名制管理,按照規定進行勞動用工網上登記,依法發放務工人員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施工企業及時發放務工人員工資,並監督其實施。

第十六條實行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受重點監控的施工企業應當設立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存入專項資金,用於支付務工人員工資。工資支付保證金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工程承包單位追回的拖欠工程款應當優先用於支付被拖欠的務工人員工資。因發包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與承包單位結清工程款,致使承包單位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由發包單位先行墊付,墊付的工資額以拖欠的工程款總額為限。

因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致使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由發包單位督促清償;無力清償的,由發包單位負責清償。

第十八條發生勞資糾紛時,施工企業應當主動與務工人員協商解決,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參與調解;調解無效的,糾紛雙方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四章合同與造價

第十九條在建築經營活動中,發包、承包、中介方之間應當依法簽訂合同,並使用統一的合同示範文字。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不得違背總承包合同約定,強行指定分包單位、分包內容。專業分包的內容應當在總承包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的一個單體工程的造價諮詢業務,一次性委託給一家造價諮詢企業承擔,不得肢解簽訂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執行國家、省、市釋出的計價規則和計價辦法,按照規定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本辦法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專案,編制招標控制價、編制竣工結算、稽核竣工結算的誤差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條招標控制價應當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者受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招標人應當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二十四條工程竣工結算書應當由具有編制能力的發、承包單位或者受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稽核。

發包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十五日內將竣工結算書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竣工結算書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檔案。

同一工程竣工結算核對完成,發、承包單位確認後,禁止發包單位又要求承包單位與另一個或者多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重複核對竣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