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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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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常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直管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78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建質〔2013〕17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直管的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竣工驗收備案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組織責任主體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二)資料移交。市質安處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向局建管科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同時將質量監督檔案、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備案的五方責任主體專案負責人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及其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一併移交局建管科備案、歸檔,局建管科在備案登記臺賬上登記簽收。

(三)備案申請。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持已填妥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見附件)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檔案資料,交局行政許可辦辦理備案申請。

(四)資料初審。局行政許可辦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核心查備案資料原件及資料完整性;資料初審符合要求的,加蓋“原件已核”章並簽字,向申請人出具《建設行政備案申請受理通知書》,將資料移交局建管科;需要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出具《建設行政備案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五)備案審查。局建管科自受理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審查局行政許可辦移交的資料,符合要求的,簽字蓋章完成備案手續,並及時將備案資訊錄入《市工程專案監管資訊平臺》,備案表留一份存檔,其餘資料交局行政許可辦;不符合要求的`,在《局行政審批跟蹤表》上籤署意見,資料返回局行政許可辦,並對發現的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檔案15日內,由建管科下達書面通知,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六)備案資料交付。完成備案的,局行政許可辦2個工作日在《湖南省建築工程監管資訊平臺》錄入專案備案資訊,將4份簽字蓋章的備案表交建設單位,其餘資料移交市城建檔案館。

第四條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五份);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湘質監統編備2015-2),包括附件:設計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湘質監統編備2015-6)、勘察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湘質監統編備2015-7)、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湘質監統編備2015-3),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湘質監統編施2015-1)和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湘質監統編備2015-8);

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匯總表》(湘質監統編分戶2015-1)、《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湘質監統編施2015-9)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湘質監統編施2015-10);

(三)施工許可證影印件;

(四)《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報告》、《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表》;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正本)或者准許使用檔案(批覆)。

(六)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檔案;

(七)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五條 依法直接發包實行分項驗收的專業工程、分階段驗收的子單位工程、分期建設開發驗收的群體工程,可分項或分期備案,但除提交第四條規定外還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程有嚴密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認定意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簽字蓋章,市質安處核查認可簽字蓋章);

(二)建設單位與相關單位簽訂的明確工程質量安全法律責任的協議。

第六條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五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備案機關、市城建檔案館、房地產管理部門各存各一份;除備案機關一份由局建管科留存外,其餘由建設單位負責轉交。

第七條 市質安處在日常監督及竣工驗收監督時,發現房屋建築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存在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等違法行為的,應向分管局長書面報告,由分管局長簽署意見交局執法支隊查處。局執法支隊應每月組織不少於一次專案巡查,發現未組織竣工驗收投入使用、責令停止使用未停止等違法行為的,應立案查處,同時向分管局長書面報告並抄送局建管科、市質安處。

第八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市質安處應及時在《市工程專案監管資訊平臺》錄入專案驗收資訊,局建管科每週不少於一次查閱資訊,對竣工驗收合格後15天內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應向建設單位下達督辦通知,要求建設單位限期依法依規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單位限期未完成備案的,移交局執法支隊跟蹤督辦並依法查處。

第九條 局建管科在備案審查中,發現建設單位有違規增加建築面積、利用虛假證明檔案辦理備案等違法行為的,應向分管局長書面報告,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記錄不良行為的,由分管局長簽署意見移交局執法支隊查處,依法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條 對未按本制度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營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區)管理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參照執行。

附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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