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語:二級建造師申請人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二級建造師變更註冊的'常見問題,歡迎參考!
建造師註冊簡介:
官方對建造師註冊事項介紹為: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註冊條件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登記後,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註冊辦法,報建設部或其授權機構備案。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期滿前3個月,要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註冊週期:
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
初始註冊期滿
變更註冊條件: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所需資料:
(一)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影印件或有效期證明檔案;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檔案、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式: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