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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初始註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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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是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初始註冊的相關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初始註冊相關規定

  【註冊週期】    註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    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

  【初始註冊條件】:

(一)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受理程式】: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在受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受理單位】: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准註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所需資料】:

(一)註冊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影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影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但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