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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測試題

監理工程師 閱讀(2.97W)

案例一:

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測試題

工程由土建工程和裝置安裝工程兩部分組成,業主與某建築公司和某安裝公司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和裝置安裝合同,土建工程包括樁基礎,土建承包商將樁基礎部分分包給某基礎工程公司。樁為預製鋼筋混凝土樁共計1200根,每根的混凝土量0.8m3,承包商對此所報單價為500元/ m3,預製樁由甲方供應,每根價格為350元/根。樁基礎按施工進度計劃規定從7月10日開工至7月20日結束。在樁基礎施工過程中,由於業主方供應的預製樁不及時,使樁基礎7月13日才開工,(環球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7月13日至18日基礎公司的打樁裝置出現故障,7月19日至22日出現了屬於不可抗力的惡劣天氣無法施工。合同約定:業主違約一天應補償承包方5000元;承包方違約一天應罰款5000元。

問題:

1、在上述工程拖延中,哪些屬於不可原諒的拖期?哪些屬於可原諒而不予補償費用的拖期?哪個屬於可原諒但給予補償費用的拖期?

2、樁基部分的價格為多少?承包方此項應得款為多少?

3、土建承包商應獲得的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各為多少?

4、裝置承包商的損失由誰負責承擔?應補償的工期和費用為多少?

參考答案:

1、從7月10日至12日共3天,屬於不可原諒且補償費用的拖期(業主原因);

從7月13日至18日共6天,屬於不可原諒的拖期(分包商原因);

從7月19日至22日共4天,屬於不可原諒但不予補償費用的拖期(不可抗力原因)。

2、(1)樁基部分價格=122×0.8×500=48萬元。

(2)承包方此項應得款:

① 可原諒且給予補償費用的拖期為3天,應給承包商補償3×5000=1.5萬元;

② 不可原諒的拖期共6天,對承包商罰款6×5000=3.0萬元;

③ 承包商此項應得款=48-(1200×350/10000)+1.5-3.0=4.5萬元;

3、(1)土建承包商應獲得的工期補償為3+4=7天

(2)土建承包商應獲得費用補償為3×5000-65000=-15000元,即應扣款1.5萬元。

4、(1)裝置安裝承包商的損失應由業主負責承擔。(環球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因為裝置安裝承包商與業主有合同關係,而土建承包商與裝置安裝承包商無合同關係。

(2)裝置安裝承包商應獲工期為3+6+5=13天。

(3)裝置安裝承包商應獲費用補償為13×5000=6.5萬元。

案例二:

建設單位將一熱電廠建設工程專案的土建工程和裝置安裝工程施工任務分別發包給某土建施工單位和某裝置安裝單位。經總監理工程師稽核批准,土建施工單位又將樁基礎施工分包給一專業基礎工程公司。

建設單位與土建施工單位和裝置安裝單位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和裝置安裝合同。在工程延期方面,合同中約定,業主違約一天應補償承包方5000元人民幣,(環球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承包方違約一天應罰款5000元人民幣。

該工程所用的樁是鋼筋混凝土預製樁,共計1200根。預製樁由建設單位供應。

按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安排,規定樁基礎施工應從5月10日開工至5月20日完工。但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建設單位供應預製樁不及時,使樁基礎施工在 5月13 日才開工;5月13日至5月18日基礎工程公司的`打樁裝置出現故障不能施工;5月19日至5月22日又出現了屬於不可抗力的惡劣天氣無法施工。

問題:

1、在上述工期拖延中,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

2、土建施工單位應獲得的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各為多少?

3、裝置安裝單位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應補償的工期和費用是多少?

4、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索賠的程式如何?

參考答案:

1、對於上述工程拖期,監理工程師可做出如下的處理:

(1)從5月10日至5月13日共3天,屬於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的拖期,應給予施工單位工期和費用的補償。

(2)從5月13日至5月18日共6天,屬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由施工單位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3)從5月19日至5月22日共4天,屬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施工單位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給予順延。

2、應予以補償的具體數額為:

土建施工單位應獲得的工期補償為3+4=7(天)。

土建施工單位應獲得的費用補償這3×5000-6×5000=-15000(元),即應扣款1.5萬元。

3、裝置安裝單位的損失應由建設單位負責。因為裝置安裝單位與建設單位有合同關係,它與土建施工單位無合同關係。

裝置安裝單位應獲工期補償3+6+4=13(天)。(環球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應獲費用補償為13×5000=65000(元)

4、施工單位可按下列程式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監理方提出延長工期和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監理方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籤復,或要求施工單位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監理方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5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施工單位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