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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 考前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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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 考前試題

【背景】

A、大江安裝工程公司承擔某高層住宅工程的水、電安裝任務,工程所需主材由業主方供應。因此,大江公司每月都向負責水、電專業質監的監理工程師老王報送月度施工進度計劃和主材料申請計劃,並都由老王簽字或處理。

B、施工過程中由於總包單位長城建築公司未能按總分包合同約定及時向大江安裝公司提供施工作業面,以致水、電安裝工程停工半個月。於是大江公司又向監理工程師老王提出順延安裝工程工期半個月停工損失賠償的索賠要求。

C、一次,由於業主方面因修改設計,因涉及到土建和水、電安裝工程,於是該專案監理部經總監簽署分別向公司和大江公司下達了設計變更通知。之後,長城公司及大江公司均以非承包商原因為由向專案監理部提出了順延工期和費用賠償的索賠要求。

D、竣工結算時,長城公司又提出費用索賠的要求,提交的憑證中部分有現場監理人員的簽字,另外一些簽證無現場人員的簽字。

【問題】

1、分別對上述A、B、C、D四項事件,指出每一項事件中所述的行為是否合理?為什麼?

2、從以上四項事件,你對該專案監理工作的印象如何?有何評述意見?如需改進,有何改進意見?

【答案】

答案1

A(1)大江公司為分包,直接向監理工程師報送進度計劃及材料計劃不妥,應向總包申報

(2)老王簽字處理不妥。① 不能直接對分包單位。② 負責質監,而對進度計劃簽字不妥

B(1)大江與長城公司之間的糾紛屬總分包合同範圍,不能向監理工程師提出。

(2)該合同糾紛,責任在長城公司,不能形成向業主索賠的理由。

C(1)業主無權修改設計。應由設計單位審定後發出設計變更通知,下達給總包。直接向雙方下達不妥。

(2)長城、大江公司不能分別直接向工程師提出索賠,應由長城公司彙總後,總包方提出。

D(1)竣工結算時,長城公司提出費用索賠,可引用索賠的時限條款不予接受。

(2)無現場監理人員簽證,不能視為有效憑證。

答案2

(1)印象評述

監理對施工合同管理混亂:表現在:

第一、有總分包合同的情況下,未理順總分包關係。施工單位履行合同行為不規範

第二、現場監理工作不規範。表現在:

① 老王的行為超越了權責範圍

② 分別向長城、大江下達變更通知。

③ 竣工時又出現索賠,並提出無效憑證。

以上問題,與專案總監未形成規範化的監理秩序有關,總監負有領導或失職責任。

(2)改進意見:

① 規範專案監理部內部職責分工及工作程式、工作規範。

② 理順合同關係,向施工單位進行合同管理方面的監理要求與職責方面的交底。

案例二

某新建辦公大樓的招標檔案寫明:承包範圍是土建工程、水電及裝置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採用固定總價方式投標,風險範圍內價格不做調整,但中央空調裝置暫按120萬元報價;質量標準為合格,並要求創省優質工程獎,但未寫明獎罰標準;合同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某施工單位以3260萬元中標後,與發包方按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了合同。合同中還寫明:發包方在應付款中扣留合同額5%,即163萬元作為質量履約保證金,若工程達不到國家質量驗收標準,該質量履約保證金不再返還;逾期竣工違約金每天1萬元;暫估價裝置經發承包雙方認質認價後,由承包人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瞭如下事件。事件1: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多次設計變更,承包人在編制的竣工結算書中提出設計變更實際增加費用共計70萬元,但發包方不同意該設計變更增加費。事件2:中央空調裝置經比選後,承包方按照發包方確認的價格與裝置供應商簽訂了80萬元採購合同。在竣工結算時,承包方按投標報價120萬元編制結算書,而發包方只同意按實際採購價80萬元進行結算。雙方為此發生爭議。事件3:辦公樓工程經四方竣工驗收質量為合格,但未獲得省優質工程獎。發包方要求沒收163萬元質量保證金,承包人表示反對。事件4:辦公樓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了10d,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金10萬元。承包人認為工期拖延是設計變更造成的,工期應順延,拒絕支付違約金。

問題:

1.事件1中,發包人不同意支付因設計變更而實際增加的費用70萬元是否合理?說明理由。

2.事件2中,中央空調裝置在結算時是以投標價120萬元為準,還是以實際採購價80萬元為準?說明理由。

3.事件3中,發包人以工程未獲省優質工程獎為由沒收163萬元質量履約保證金是否合理?說明理由。

4.事件4中,承包人拒絕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的觀點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發包人不同意支付因設計變更而實際增加的費用70萬元是合理的。理由: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承包方應在收到設計變更後14d內提出變更報價。本案例是在主體結構施工中發生的設計變更,但承包人卻是在竣工結算時才提出報價,已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提出報價時間,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視為承包人同意設計變更但不涉及合同價款調整,因此發包人有權拒絕承包人的70萬元設計變更報價。

2.應按實際採購價80萬元來結算中央空調裝置價款。理由:投標書中的裝置報價120萬元是暫估價,不能作為合同風險範圍內的報價,而80萬元才是雙方最終確認的裝置價款。

3.發包人以工程未獲省優質工程獎為由沒收163萬元質量履約保證金是不合理的。理由:合同中關於5%即163萬元質量履約保證金的條款是針對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國家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而設定的,本案例工程以達到合同約定的合格標準。所以發包方沒攸163萬元質量履約保證金沒有依據。

4.承包人拒絕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的觀點不能成立。理由:本案例中承包人未在約定時限內提出順延或增加工期的要求,所以工期不能順延,承包人應承擔逾期竣工10d的違約金10萬元。

案例三

某實施監理的房屋建設專案,建設單位委託監理單位對該專案實施監理。設計單位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地質勘察報告完成了施工圖設計。施工單位通過投標獲得施工任務後將門窗安裝、外牆以及主體結構中的砌築工程分別分包給了不同的單位,其中,門窗安裝工程合同工期30天。

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基礎開挖過程中,由於地質情況與地質勘察報告相比出現重大差別,需要修改基礎設計,為此現場停工20天,修改基礎設計增加費用2萬元。基礎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工期延期20天的索賠申請,建設單位以該延期是由於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勘察報告有誤而予以拒絕。

事件2:門窗安裝分包單位接到通知後及時進場與砌築分包單位交叉施工作業,實際施工時間45天。為此,門窗安裝分包單位以交叉作業影響安裝進度為由,向建設單位提出了增加現場管理費3萬元的補償要求。

【問題】

1.施工單位對工程進行分包應滿足哪些條件?其分包的.做法有何不妥?說明理由。

2.事件1中,施工單位提出索賠的程式是否正確?說明理由。建設單位拒絕索賠申請的理由是否成立?說明理由。修改基礎設計增加的費用應由誰承擔?說明理由。

3.事件2中,門窗安裝單位提出索賠的程式是否正確?說明理由。其索賠的理由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解析:1.(1)施工單位對工程進行分包應滿足的條件:分包必須徵得建設單位的同意;分包人應具備符合所分包工程要求的資格條件;分包人不得將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工程所佔整個工程的比例不應過大,且分包工程應是總工程的次要部位或是附屬部分;分包單位應和總包單位同時對建設單位負責。

(2)施工單位將主體結構中的砌築工程進行分包不妥。

理由: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2.(1)施工單位提出索賠的程式不正確。

理由: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的程式如下。

1)承包單位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機構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

2)承包單位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監理機構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是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單位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承包單位應向監理機構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建設單位拒絕索賠申請的理由不成立。

理由:地質勘察報告由勘察單位提供,勘察單位應對其提供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建設單位對勘察報告的稽核不當,其也有連帶責任,就施工合同而言,其責任在於建設單位。

(3)修改基礎設計增加的費用應由建設單位承擔。

理由:施工圖設計是由建設單位提供給施工單位的,因此,應由建設單位承擔。

3.(1)門窗安裝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的程式不正確。

理由:分包單位的索賠申請應該向承包單位提出。

(2)門窗安裝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的理由不成立。

理由:交叉作業屬工程施工內容的變化,影響了工作進度,門窗安裝單位可以以其為理由向施工單位提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