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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招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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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

人事招聘管理制度

(一)招聘原則

1、學院依據定編、定崗、定員的原則,按崗位需求招聘教職工。

2、學院聘用教職工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真正做到按需錄用、量才錄用、任人唯賢。

3、學院依據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實行全員聘用制。

(二)招聘及錄用流程

應聘人員按照招聘錄用流程,先填寫個人登記表並交相關證件原件及影印件,人事處驗證,符合條件者由人事處及所應聘職位的部門領導面試(教師需試講),通過者,由院領導複試,進行入職前體檢,院長審批後,方可錄用。

招聘錄用流程

二、訂立合同

新進人員先至人事處辦理報到手續,包括:填寫“入職登記表”,交相關證明材料,簽訂聘用合同,領取《人事管理制度》並簽字。

報到流程

三、履行合同

(一)試用期

試用期將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的具體事宜按下列規定執行:

1、學校教職工簽訂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間為六個月。

2、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教職工,學院可提前與其終止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

3、試用期滿後,符合錄用條件的,學院將書面通知本人,予以轉正;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合同;

4、試用期內教職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學院;

5、試用期工資按學院同崗位工資的80%執行,併為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和福利。

(二)轉正流程

教職工試用期滿後,由本人提出轉正申請並附書面工作總結,然後部門負責人對其試用期的工作表現作出評估,並填寫“轉正審批表”,在試用期結束後一週內交人事處,人事處提出建議,最後院長審批。

轉正流程

(三)業績評估 每學年初,各部門領導向所在部門的教職工提出年度工作目標和行動計劃,並與教職工溝通協商達成一致。由教職工制定具體的月工作計劃,學院將根據部門和崗位職責的不同,進行相應的學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對業績突出的教職工,學院給予獎勵。

(四)職位變動

1、 學院在決定教職工的職位變動時將遵循以下原則: (1) 既滿足學院業務發展的需要,又能有效地發揮教職工作用; (2) 通過交叉崗位的變動,培養教職工的綜合能力; (3) 為教職工提供職業發展機會。 2、 任何職位變動均須嚴格遵循人事變動原則和流程,按調動後的職位調整薪酬。

3、 空缺職位優先從學院內部選拔。

4、人事調配流程

人員調動,一般應先徵求部門領導意見,然後由人事處出具調令,一份交教職工原部門,另一份交調動人。被調動人進行工作交接後,持調令三天內到新部門報到。幹部調配以學院聘用檔案為準。

人事調配流程

(五)培訓管理

1、教職工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培訓形式包括:入職培訓;內部培訓;外派培訓。

2、學院依據定編、定崗、定員的原則,對於富餘人員進行再培訓,競聘上崗。

四、終止和解除合同

(一)合同終止和解除,按《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執行。

(二)違紀解除合同,按本制度第四章第一、3條執行。

(三)辭職

1、試用期人員辭職,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報所屬部門領導稽核。該教職工必須完成工作交接,按離職流程的有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2、正式教職工辭職,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報所屬部門,否則教職工須向學院支付一個月全額工資作為補償。在經所屬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長、人事處及院長批准後,按有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教職工書面提出辭職的一個月內仍屬學院教職工,須照常上班,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交接,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

(四)離職流程

1、離職教職工填寫“教職工離職申請表”,按程式批准後,必須完成工作交接,對未完成的工作須做出書面說明;歸還學院的財產、業務檔案、資料及應償付所有未結清的財務帳目。如與學院另有協議的(如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等),

教職工應按協議規定履行責任和義務。若未能履行上述責任和義務的,學院將從其最後薪酬中扣除所欠金額或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補足所欠金額。

2、在教職工交“教職工離職申請表”後,人事處與其進行離職面談,並在收到辦理完結的“離校手續單”後清算教職工的薪酬。

3、未按離職流程辦理工作交接和離校手續,給學院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對於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教職工,給學院造成重大損失的,學院將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離職流程

人事招聘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滿足公司持續、穩定、快速發展對人才的需要,規範員工招聘流程,健全人才選用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原則

堅持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錄用、先內後外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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